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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相关保护条例:学生实习应得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1/08/23 11:0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建红、通讯员顾潮)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江苏省教育厅昨天联合发文,规范该省境内各类企业接纳高等学校、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和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行为,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郁桂萍介绍,由于以前对实习生、勤工助学学生到企业实习打工没有明确企业、学校、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许多企业特别是服务
性行业,如宾馆、饭店、洋快餐等大量使用实习生和勤工助学学生这类廉价劳动力,不签用工合同,压低学生应得报酬,有的企业甚至私招未满16周岁的“童工”。

  根据新规定,从现在起,企业接纳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实习,必须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指定“师傅”带教,安排实习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学生实习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每周不超过30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忌从事的危害性劳动等。企业招用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签订含下列内容的协议:使用期限、企业管理职责(招用对象应是经所在学校批准同意的高校学生;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与课程时间相冲突;学生所得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接纳非本地高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及班次、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报酬、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

  另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实习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管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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