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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趣谈:性别歧视之笑里藏刀版

http://www.sina.com.cn 2001/09/04 11:51  精品购物指南

  小编及时语 今天由全国妇联牵头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将公布当前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结果,我们看到的是,现实职场中的女性权益仍在遭受侵害,只不过现在似乎变得更为温情脉脉!性别歧视,office lady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case1:某国外著名大公司在华机构的女职员(一般职位),一旦生育,在哺乳期过后的一段时间内,往往被告知“因其工作表现不好”,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以“不胜任工作
”为由,“调换”工作岗位(将工作调换成同岗位中最低级的或将原定的升职取消),并且被私下告知,如愿主动离开,不仅待遇分文不少,还将提供“表现优秀”的推荐信。

  case2:在某IT行业著名公司,某女职员产假过后,被调换了工作,并被口头告知她不胜任IT行业紧张的工作,要求其自动离职,并保证给予优厚补偿。因对公司调换工作及要求自动离职不满,该职员回外地老家休养。一个月后返京,但公司以其违反劳动纪律,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该职员虽提起劳动仲裁,但因旷工问题而败诉。

  在第一个案例中,由于该公司采用不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且有内部考核评分等“依据”,员工虽然不服,考虑到经济利益,往往不得不同意。而第二个案例中,如该员工能及时提起仲裁,则可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以上两个案例虽发生在不同的企业,企业采取的做法不同,依法所产生的结果也不同,但都是基于一个原因,即认为妇女在生育后不能安心工作,其本质都是性别歧视。对女性的歧视是对妇女权益的严重侵害、践踏。以上两公司的做法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

  那么,被侵权的女性,能否以遭受性别歧视寻求司法保护呢?目前,尚无这样的司法实践,但我认为寻求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存在的,同时外国的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样板。

  从法律依据上讲,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在国外,尤其是美国,这类诉讼是比较普遍的,简单讲一般只要在听证中,多数证词证实存在歧视情况,雇主又不能合理解释其行为的合法性,即可认定性别歧视。司法救济,不限于性别歧视,是被侵权人寻求帮助的最后手段;法院为遭受歧视的公民提供保护,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更是法院的职责。对性别歧视进行诉讼,可以惩治那些规避法律,侵害妇女劳动权的行为,是改变当前妇女劳动地位低下的重要手段,法院应予支持。(田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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