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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教育引发观念冲击 大学生是教育服务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1/09/05 10:44  中国青年报

  “老师,您上课经常迟到、早退,既是对教育工作的不负责,也是对我们这些教育消费者权利的侵害,我对您的服务不满意。”

  在北京一所著名高校的教室里,该校法学院大二学生李黎这样对他的老师说。李黎发现,一位教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老师经常无故迟到、早退,严重的时候,一堂50分钟的课,老师只在教室里呆了25分钟。虽然这位博导老师在学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但李黎和他的同学们
还是认为,学校既然为学生开了这门课,学生就应当能够得到足够时间的辅导,而老师也应当对学生和课程负责。

  “我上大学是交了费的,这就等于我向学校购买了一种教育服务,理应享受消费者的权利。”李黎对记者说。

  抱有李黎这种想法的大学生越来越多了。这既向老师和学校提出了质疑,也向社会提出了新鲜的问题:教育是不是消费?大学生是不是消费者?

  记者将这两个问题抛向社会后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包括教师、学生、法官、律师甚至高等学校管理机构人员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官员在内的被调查者,几乎所有的相关人士都认为教育就是一种消费。但在现实中,教育却是被当作一种管理活动在看待。

  一个月之前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件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事件的起因是国内某知名学府的一次招生活动。按照该校的一个招生广告,学生入学并毕业后,将获得教育部承认的学位。但学生们在上了一个多学期的课程后偶然得知,学校将来所颁发的文凭和学位将得不到教育部的认可。学生觉得上了当,要求该校退还总额达数万元的学费。其中有些学生以学校实施了欺诈行为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双倍退还学费。

  法院没有受理他们的起诉。原因是上级有规定,今后凡是学生起诉高校的,都应当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论不服,可以将该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人士评价说,学生们要求退还学费的民事诉讼没有被法院受理,这实际上是从司法实践上否定了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民事诉讼关系。也就是说,法院不承认教育是一种服务,学生是教育消费者。

  现实的情况非常明显: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这几年,国家一直在推行高校收费改革。“如果不将接受教育看作是服务消费,就无法解释学生为什么要交费。”一位法学家如是说。

  开学在即,记者在北京和湖南长沙的高校,就教育消费的问题采访了学生。彭勃是今年考上湖南长沙某高校法律系的学生。他认为交学费上学和交钱买东西“差不多”,“只是形式上不同罢了。上商店花钱买东西,买来的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而交钱上学,其实也是买一种东西,那就是知识。”

  类似彭勃同学想法的学生意见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看得出来,大学生们对于自己角色的思考,包含着朴素的消费思想。

  北京某大学法学院一位姓康的同学表达了比较系统的看法。他认为,教育机构实际上就是一个人才加工者,加工的过程,就是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以及学生享受教育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学生的义务是交费和接受教育,而教育机构的义务则是提供符合各类教育特点的教育服务,包括教师的讲课、学校资源系统信息提供等各种不同服务。

  “如果学生不交费,学校肯定有权拒绝学生上课。既然这样,为什么在学生交费之后,不能要求教育机构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呢?”在谈到一些高校“教授不教、讲师不讲”的现象和学校资源缺乏的问题时,康同学显得有些激动。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经济学教授雷鸣强认为:“我国的教育机构主要是公办的,它不是营利单位,因此有人认为不应视教育为一种消费。但事实上,公办就是国家代替学生在交钱,因为学生是纳税人或者纳税人的子女。所以,即便是国家向教育机构的投资,也应当认为是学生的间接交费。这种交费和接受教育服务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教育机构不按照招生时的约定提供教育服务,完全可以成为被告。”

  谈到怎样用法律方式解决教育机构和学生之间的上述民事纠纷时,雷鸣强教授告诉记者,在一些高校,存在许多学生拖欠学费的现象,有的高校欠费率高达三分之一。“如果说教育机构和学生的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那么这些欠费无法用民事法律解决。相反,如果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契约关系,学生的义务也是应当依法履行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告诉记者,在欧美乃至亚洲的许多国家,教育机构被认为是一种学校法人。除了文凭的颁发属于内部关系不能适用法律诉讼外,教育机构的其他大多数行为都属于民事范畴,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但在我国,之所以教育是一种消费的观念不普及,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教育机构当作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民事学校法人。张教授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当确立“教育消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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