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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二)

http://www.sina.com.cn 2001/09/13 14:03  新浪文教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奸党”罪

  (二)“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三)贪墨罪

  二、刑罚

  (一)死刑

  (二)肉刑复活

  (三)充军刑

  (四)发遣刑

  (五)枷号

  三、刑罚适用原则

  (一)民族间的不平等及僧俗间的不平等原则

  (二)从重从新原则

  (三)“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二)债权

  1.契约形式与成立要件。

  2.主要契约种类。

  3.损害赔偿之债。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1.元朝婚姻与继承的特点。

  2.明、清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3.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传统的继承法到明清时已基本定型。

  二、经济法律制度

  (一)产品规范化与度量衡标准化方面的立法

  (二)官营专卖制度

  (三)市场管理方面的大法

  (四)“钱”、“钞”立法

  第五节 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元朝特殊的中央司法机构。

  2.明朝改彻史台为都察院,以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

  3.清朝中央司法机构的变化。

  (二)地方司法机关

  1.元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路、府、州、县四级,出各地方行省节制。

  2.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3.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二、诉讼市判制度

  (一)元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二)明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2.管辖制度。

  3.会审制度。

  4.御史监察制度。

  5.廷杖制度。

  6.厂卫干预司法。

  (三)清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2.会审制度的发展。

  第五章 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社会历史背景

  二、主要的“预备立宪”活动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一)作为地方咨询机关的咨议局

  (二)作为中央咨询机关的资政院

  四、《钦定宪法大纲》

  五、《十九信条》

  第二节 清末修律

  一、清政府修律的动机与宗旨

  二、清末修律的基本情况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大请民律草案》

  (四)商事立法

  (五)诉讼与法院组织方面的立法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与意义

  (一)清末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清木修律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制度

  一、诉讼体制的变化

  (一)调整司法机关

  (二)改革诉讼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二)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三)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

  第四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文件

  (一)“天坛宪草”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及宪法

  (一)《训政纲领》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三)“五五宪草”

  (四)《中华民国宪法》

  第五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

  一、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

  (一)《暂行新刑律》

  (二)其他单行刑事立法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一)《中华民国刑法》

  (二)刑事特别法

  第六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

  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二、《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与颁行

  (一)民法典的制定

  (二)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和特点

  第七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其他立法及“六法全书”

  一、南京临时政府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种改造社会的法令

  (一)发展经济的法令

  (二)保障民权的法令

  (三)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四)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

  (一)1927年至1937年间的主要立法

  (二)1937年至1945年间的主要立法

  (三)1945年至1949年间的主要立法

  三、“六法全书”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一)基本法典

  (二)关系法规

  (三)判例、解释例

  四、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八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机构

  (二)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确立的诉讼审判原则

  (二)北洋政府的诉讼制度

  (三)南京国民党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及特点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概况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制概况

  三、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法制概况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宪法大纲》的制定经过

  (二)《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三)《宪法大纲》的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一)《施政纲领》的制定

  (二)《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三节 土地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四节 婚姻继承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三)婚姻法的意义

  二、抗日战争时期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一)立法概况

  (二)婚姻

  (二)继承

  第五节 刑事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刑事大法的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立法概况与立法原则

  立法的主要原则:

  1.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

  2.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

  3.罪刑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4.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土义。

  5.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二)犯罪种类

  1.反革命罪。

  2.一般刑事犯罪。

  (三)刑罚制度

  l.死刑。

  2.监禁。

  3.拘役;强迫劳动,

  4.褫夺公权。

  5.没收财产。

  6.驱逐出境。

  7.罚金。

  二、抗日民主政权刑事法规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立法概况

  (二)刑法原则的发展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三)确定主要新罪名

  (四)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

  (五)刑事立法群众化及主要经验

  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刑事立法

  (一)犯罪种类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及原则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创设新刑种“管制”。

  2.调整某些刑罚执行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发展与演变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

  (二)抗日民主歧权司法机关的变化

  (三)解放战争时期司法机关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二)调解的原则

  (三)调解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

  四、《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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