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工 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不断发展、完善和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三十位来自高等学校、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从事教学、科研、工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任期四年,必要时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视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根据需要可组织专门小组开展专项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协调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为高等学校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三、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提出制订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推荐各工程领域的参考性培养方案;
四、组织编写、评选、推荐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用书;
五、提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监督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研究工作;
七、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先进经验;
八、推动工程硕士培养单位与企业界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
九、指导和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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