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人往高处走。为高薪、为发展、为了一个顺心的工作环境亦或只是为了体验一下“跳槽”而“跳槽”,已成为现代职场的常态。人们早已从道德的层面接受了“跳槽”的行为,而且只要跳的不是过于频繁,用工单位大多也不会介意。但是,近来因“跳槽”而引发的诉讼案日渐增多,这不能不提醒要“跳槽”的人们注意,“跳槽”可以,但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加强契约意识,不可违约“跳槽”
小王和小李都是某大学98届毕业生,与一家铸造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单位违约金4万元。去年5月,他俩向厂方提出辞职。
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小王和小李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违约金。但两人认为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厂方故意刁难他们被迫签下的,因此拒付。单位恼火了:为了吸引这两名大学生来厂工作,厂方帮他们解决了户口问题、免费提供宿舍,2000元的月工资大大高于一般职工,厂长甚至特批8000元作为他们的技术开发激励金。所以单位坚持必须先付违约金,才能办退工手续,双方因此僵持不下,最后闹到法院。
法院认为,王、李二人违约,当然应赔偿违约金。而厂方扣档不办退工手续,会影响他们寻找新工作,给他们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不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均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工手续并移送档案。如果单位有扣档不退工的行为,导致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还要赔偿。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王、李二人各赔偿违约金2.5万元,厂方则分别赔偿两人经济损失1.1万元和0.9万元。可谓两败俱伤。
此案的审判长认为,劳动者有“跳槽的自由,可是同样有遵守合同的义务。既然签了约,就应当努力遵守。
现代职场风云多变,人们应该注意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求职时对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要认真研究,尤其对最低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的约定更应慎重,如有异议要大胆明确地提出,不要留下纠纷苗子;协议签订后则应认真履行,不可随意毁约。
二、光明磊落,不要损害原单位的利益
王某去年毕业于北方一所名牌大学,并于当年7月1日与某计算机研究所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协议书,后被安排在该所第十研究室工作。去年9月10日,王某瞒着单位与南方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即将去新单位报到的王某为了自己今后的“发展,竟利用还在原单位工作之便,趁晚上无人之机,多次从组长抽屉里盗取钥匙潜入实验室,从计算机上打印和拷贝了某课题组关于计算机模块的逻辑图及计算机设计方案、详细设计说明等有重要内容的软盘,并将这些重要资料带回自己的住所。当年10月4日,王某带着装有秘密资料的皮箱到南方某公司报到,并将这些资料和图纸藏匿在其住所。不久,研究所发现王某下落不明,其负责保管的图纸、资料在离所前也未办理交接手续,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这些资料被追回,经鉴定,均属秘密级资料。
据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遂于7月20日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社会对公民的最基本要求,现在虽然许多单位或企业尚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要“跳槽”的员工也应自律,如果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并非可以一走了之。
三、管理人员“跳槽”,慎重交接
曹某1997年8月到北京某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等职务,参与公司重大实验课题,了解并掌握公司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及新产品开发研制、销售策略、定价标准等核心机密。
公司还曾派其去英国进行技能培训,又聘请英国专家在国内进行84天的培训。公司为两次培训共支付102200英镑的培训费和9732元人民币的交通费、置装费。
1999年10月20日,曹某在未与公司进行协商,未履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给该公司董事长发去一份辞职传真后,即到国内同行业竞争企业工作,并任部门负责人。
北京某保安器材公司于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曹某单方违约“跳槽”,要求曹某支付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商业秘密损失费200余万元人民币。仲裁委员会认为,曹某所为,违反了《劳动法》、原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依据有关法规裁决曹某向诉方公司支付培训费、出国培训的机票、置装费及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共计人民币843127.17元。
管理人员同原单位的利害关系远远多过一般员工,所以管理人员跳槽前更要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好各种相关协议,否则会因放任而为,背上沉重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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