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罢10月8日李剑先生在“青年话题”上发表的文章《用经济学讲“教育不是消费”的道理》,感到作者对于经济学的基本概念理解不深,文章的说服力不够,读后使人有隔靴搔痒之感,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因此有必要用经济学理论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为什么说受教育者是消费者?
李剑先生认为施教方与受教方之间不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因此不能够构成消费行为。那么试问李先生,市场经济中的每一笔商品交易都是价格与价值相等吗?难道李先生的每一次消费都是等价交换的吗?马克思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商品交换不是等价交换,而是价格围绕价值不断上下波动。难道因为价格与价值的不符就否认每天发生的大量消费行为吗?
“研究表明,每一个大学生在大学里学习1年需要消耗的物质和劳务价值总和约3万元,而目前每位大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在3000-5000元之间。”因此李先生便武断地作出结论:“这不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学生不能像普通的消费者那样向学校主张消费者权利。”果真是这样吗?学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机会成本这个概念,而机会成本最重要的一个例子是上大学。一个19岁入学的大学新生,学费5000元,书杂费、住宿费等共计2000元,
那么这一年他上大学的成本是否为7000元呢?当然没有这么简单,如果把这7000元存进银行,会有利息,这利息算不算成本?如果用于其他投资,收益算不算成本?还不仅仅包括这些,在2000年,假设一个19岁的高中毕业生的全日制工作年平均工资为10,000元(沿海打工者实际工资可能还要高),如果加上实际成本和放弃的收入,我们就会发现上大学的机会成本为每年17,000元以上,如果再加上学生一年在校的伙食费,这下就离3万元很近了。
我们还可以继续分析:“每个大学生在大学里学习1年要消耗的物资和劳务价值约3万元”,我不知道这3万元是如何统计出来的,但我想指出一点是:李剑先生用一个学生来和一个学校比较,这实际是不公平的。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教室、礼堂、寝室、图书馆等一切物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它们最重要的特征是:为100个人提供这种服务的成本并不比为一个人提供这种服务的成本高;所提供的劳务也具有这种性质,而且这种成本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减少。明白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民营高校办得如火如荼,如果如李先生分析的那样,民营高校早该关门大吉了。如果硬要说接受教育不是一种消费行为,我想不仅学生不买账,而且家长也不会买账。学生上大学,付出了很大的成本来购买“知识”这种商品。学校作为商品的提供方,在学生缴纳费用后便与之存在一种契约关系,这当然是消费行为,学生也当然有理由向学校主张消费者权利。(孙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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