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移民申请人被要求面试,则该面试将对其申请是否成功起到决定作用。面试过程允许申请人与加拿大政府的代表-移民官当面就该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讨论。虽然在加拿大各海外移民签证处,获得面试豁免的案例日益增多,但被要求面试的案例仍居大多数;因此,申请人应十分重视面试。
面试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在“适应能力”上最多获得10分,因此,若申请人欲获得面 试机会,则其资格评分中除去“适应能力”(Suitability)项外,至少应获得60分。
面试的主要目的有3项:
1、验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移民官在面试时必须对申请人的材料的准确性作出判断。这包括检查申请人的各种文件,或对申请人进行口头考察。同时,面试亦是移民官对申请人的之语言能力作出判断的唯一途径。在没有其它客观手段对申请人的语言能力进行考察时,面试往往是难以获得豁免的。
2、决定申请人及其家属“适应能力”的得分;
面试将是决定申请人及其家属“适应能力”得分的唯一途径。虽然表面上看来,如何决定该项得分是模糊的,但在移民官使用的大纲中确实存在对“适应能力”评判的基本规定。
面试程序亦允许移民官运用《移民法》赋予的“自由裁定权”。《移民法》第11款(3)中声明:“移民官可以(a)向一个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即使该申请人没有得到第9款或第10款中指定的足够分数,或不能满足第(1)项或第(2)项的要求;或者(b)拒绝向一个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即使该申请人得到第9款或第10款中指定的足够分数,或可以满足第(1)项或第(2)项的要求,只要该移民官认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评估分数不能真实反映申请人在加拿大立业之能力,并得到高级移民官的批准。”
3、在申请人通过面试后,为其作出进一步指示。
当移民官决定申请人符合加拿大移民条件,其将在面试时为申请人提供进一步指示(比如,要求大陆申请人在指定医生处体检)以及其它与入境相关之资料。
依照《移民法》的第22.1(1)款,为达到“评估申请人”的目的,移民官可以要求申请人的所有家庭成员一同参与面试。但是,依照“移民选择及控制手册”的4.25(4)部分,移民官在作出上述要求前,应有适当理由。事实上,在大多数案例中,移民官一般会要求申请人的配偶随同参加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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