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起,我国将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首次认定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资格认定基本条件的人员。为保证顺利完成首次面向社会的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暂不受理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它种类的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验证明(体检项目由市教委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育部统一格式)。
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在职教师提交材料的要求有: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岗位和在教师资格过渡时暂缓认定人员提交上述材料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身体、心理素质及普通话水平的审核意见。
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的有:1、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须提交上述材料以及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认定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共取得毕业文凭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提交上述材料。3、其他社会人员必须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提交上述所有六项材料。(王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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