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曾接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性电话,反映她在已经服务了三年的法国公司工作期间,新来的男上司以谈工作为名,要她到他的单人宿舍去,遭到拒绝后,恰逢年终续签合同之时,该上司放出话来,不再与她续签。
据了解,在北京就业的女性即使在工作中遇到性骚扰,一般情况下也是“打碎了牙往自己肚子里咽”。目前,性骚扰越来越成为office lady们难解的困扰,成为阻碍女性就业的 “毒瘤”。为进一步了解北京市此类问题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据介绍,虽然本市对于此类问题引起的劳动议案目前还没有接到,但并非意味着这类问题没有发生。由于在中国缺少对性骚扰的法律仲裁依据,所以很多遭受性骚扰的office lady的权利无法得到伸张。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此类行为很难界定和取证,往往较难借助司法手段解决。他建议,从维护职场人切身利益上讲,防止性骚扰要未雨绸缪。在求职时就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加入相应防止性骚扰的条款。但对于目前情况执行起来可能难度很大,因为“性骚扰”作为一个现代名词,在法律上还没有公认的、权威的定义,所以不好衡量哪些行为属于其范畴。但为防止性骚扰,求职者在求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增设有关条款。
君汇律师事务所的梁明河律师则认为,面对当前供大于求的就业形势,在劳动合同中增设防止性骚扰条款实际操作起来有不小的难度,因为,性骚扰问题同目前所讨论的婚内强奸问题一样,在法律上有些问题还不好界定。有效预防“性骚扰”问题的发生,更关键的是提起全社会对此类问题的重视,而办公室女性则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尊、自重、自爱。
另外,对性骚扰的认定,也是见仁见智。西方一些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在我国大陆范围内,所有的法律条文中目前都没有“性骚扰”这个词,有关两性之间性侵犯定罪的法律表述只有“流氓罪”、“强奸罪”等等,而这与性骚扰大不相同。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女士认为,这源于我们的社会越来越没有一个共同的道德标准来规范众人的行为,科技虽然日新月异,人文的关怀及修养却日渐沉沦。她说希望一个相关的法律尽快出台,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办公室女性的权益。(本报记者席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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