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就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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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01/04 13:35 中国普法网 | |||||||||
本网讯 2001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公告。记者就广大读者共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赵大程。 记者问: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是如何确定的?此后的国家司法考试是否仍按此时间举行?
答: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何时举行,一直是广大应试人员十分关注的问题。司法部确定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2002年3月30、31日举行,主要是考虑到,《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颁布后,2001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均未举行,从适应我国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有必要尽早举行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此外,也考虑到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公告已明确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2年年初举行,广大应试人员已在认真复习、准备,迫切期望尽早参加考试的实际情况,为此,司法部决定如期举行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至于以后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是否仍按此时间进行,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但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在确定今后举行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时间后会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问: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具体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四项对于报名学历条件的规定是,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这一规定在报名过程中,需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体的界定。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关于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和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关于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规定,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对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分别有一款放宽条件的规定,请问对于此款规定,在今后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中怎样体现? 答: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均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适用这一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拟分别制定可以放宽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两院一部”分别制定的原则意见是基本一致的,司法部将依据上述原则意见确定放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地区并严格执行。 问: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中,对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问题作了决定。请问该决定的内容在2002年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中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时,针对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特殊情况,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中对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作了过渡性规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根据这一决定,尚未达到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但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问:报名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报名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报名地点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异地报名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应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二是报名时应按要求带齐所需的文件材料,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保证所填内容的真实性。经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即使通过了考试,也不能被授予资格,已经取得资格的,也将被取消资格。三是对于2001年7月15日以前已办理了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办理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但报名人员须在报名期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或更换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问:应试人员应如何复习准备考试? 答:司法部在发布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的同时,已编写并指定出版社出版、发行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该大纲是以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为基础编写制定的,在体例和内容上未做大的变化,基本保持了一致。2002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该大纲为准,应试人员可据此进行复习准备。 司法部2002年不再编写、出版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复习用书。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编写、出版的有关考试资料、复习用书均可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不委托、不指定任何单位举办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目前社会上所举办的各类考前辅导班、培训班,均属社会自主办学行为,与考试组织部门无关。 问:考试结束后,分数如何公布,通过数额及分数线如何确定? 答: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将考试成绩邮寄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对成绩如有异议,可按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根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及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在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问:通过考试的人员怎样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这一资格的效力如何? 答:对于通过考试的人员,司法部今后将制定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办法,具体规定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方法和程序。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