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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单位加班不加薪 职工受损有权告老板

http://www.sina.com.cn 2002/02/20 11:22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陆纯报道) 春节过后,有关节日期间加班单位不给加班费的投诉突然增多。在一家商场工作的丁先生昨天给本报打来热线反映,春节7天加了5天的班,单位却不给加班费,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春节期间,单位对初一到初七时间段内加班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加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初一至初三是法定节假日,由于工
作、生产、经营等需要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初四至初七)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让加班者倒休,则须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凡是不能足额支付加班费用的用人单位都将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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