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诸如行动自由、财富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这些权利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却有不同的见解。
“人人平等的权利”,即是平权,是不受任何种族歧视与不合理的待遇的权利。对加拿大华人来说,人权法在加国历史中的发展,及华人为争取人权的努力是值得回顾的。
加拿大最早的一批华人是一百多年前移民卑斯省的华工。很多华人为修筑横贯加拿大的铁路流血流汗,工资却只有白人的十分之一。不少华工饿死,病死在筑路途中。老一辈华人移民对加国的贡献在当时不但不被认可,反而在处处受到歧视,更是无谈人权。虽说华夏子弟历来以善于吃苦耐劳,忍辱负重而驰名,但加国华人百年以来还是没有中断以平和的方式争取人权。
加拿大华人平权的发展史,主要分为五阶段:局部排华期(1858至1885):在这27年期间,加国华人主要聚居卑诗省。最先来的是少数淘金者,接着是被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引进的建筑铁路劳工,之后有从事矿和家庭杂工的。卑期省政府为了保障白人的经济、政治和人口等方面的优越地位,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例排挤华人。例如,[华人税收法]规定华人在卑诗省必须每三个月交一次工卡的牌费;[华人置地法]禁止华人购买地产;[省选选民法]指明华人、日商和土著都没有选择权,等等;还有[防止华人入境法]禁止华人新移民进入卑斯省。在这第一阶段中,华人的反抗,主要是出自生意成功的华人,有钱聘请律师,在法庭指控卑期省的法律违反联邦的立法权。这些案件,有不少都成功地凭着宪法上的分权而推翻了卑期省一些排华的法例。
全面排华期(1885至1947):在这62年之久的时期,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并执行了一系列的排华移民法。1885年至1923年,加国政府向入境华人微收人头税,从50元增至500元,相当于当时华劳工近两年的工资。这措施并没有起到阻止华人入境移民的效果。于是在1923年,加国政府通过了全面禁止华人入境的移民法,直到1947年才取消。在这一阶段中,华人多次由社团代表上京请愿,但由于华人根本没有选择权,所以没有多大的政治影响力。
转折点(1947至1948):在这两年间,加拿大社会对华人的态度有重大的改变。排华移民法取消了,华人亦获得了投票权。导致转变的因素,首先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抗种族主义战争的影响,。使加拿大的社会种族平等的思想开始成为主流。同时在于,加拿大的华商退伍军人发挥他们在政府和在民间对舆论的影响力,促使不平等法的废除。
开放移民期(1948至1967):随着排华法的废除,华人移民加国的人数开始增加,但当时的移民法,仍有不同种族不同的待遇的规例。当时的亚商移民必须成为公民后才可以申请亲属来加国团聚,而对欧商移民却没有此要求。直至1967年,移民法采用计分制,对任何种族或文化背景的申请人都一视同仁,加国移民法才真正达到开放和公平。
立宪平权期(1967至1983):种族歧视的法律虽已被废除,移民法不再有种族色彩,但修法定律的权力仍然操纵在政府的手里。只有把人权写入宪法,才能有效地防止种族义在法律上的重现。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FREEDOMS)终于成功地通过了。加拿大进入立宪平权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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