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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启示录之三:漫长的举证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2/03/08 11:29 

  在去年的八、九月份,我们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曾经连续播出了四期节目,对由于OK镜经营不规范而造成的许多青少年受伤害事件进行了报道。节目播出后,引起了社会各方对此事的关注。为了讨回公道,许多受害者拿起了法律武器,到去年年底,先后有北京、黑龙江、辽宁等地的多起OK镜伤害案审结,使受害人得到了一定的补偿。这一系列的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由于OK镜是一种新型产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所以要找出核心问题并获得相关证据,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赵玲从小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她的书法作品曾多次参加中俄文化交流,1999年7月初,眼睛近视的她遇到了OK镜。她说,她是在学校门口接到了一份广告宣传单,广告宣传单上说,安全无痛免开刀,治疗近视效果好。正好那时候赵玲准备考公安学校。因为她一心想当警察,但是视力达不到标准。

  

  7月15日,赵玲将配制OK镜所需的2800元钱全部付清。大夫告诉她,这个OK镜是美国视康公司的高科技产品,要从美进口,半个月以后才能到货。8月1日,她拿到了这副期待已久的镜片。全家人对它充满了期望。

  赵玲的妈妈郑丽华说,她可是真的百分之百的相信这美国的高科技。

  然而赵玲戴上这副眼镜以后却不像想像的那么好。她在戴眼镜第一天就感到眼睛特别疼痛,而且什么东西都看不清,模糊。当时她去找大夫,大夫说这是正常现象,回家戴戴就好。

  从8月2日开始,赵玲忍着疼痛,坚持配戴,到10月24日,她的眼睛已经红肿地难以忍受。经牡丹江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是:右眼绿脓杆菌性角膜溃疡,建议去外地治疗。此时赵玲已经面临失明甚至眼球都保不住的危险。在妈妈的陪同下,她历时一年多,花费上万元,先后到大连、北京等地的多家医院进行诊治,才使病情得到了初步控制。面对身体和经济的双重打击,她将销售OK镜的牡丹江机车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0年11月8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赵玲“所列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驳回原告赵玲的诉讼请求,六千多元的诉讼费也由赵玲负担。这个打击对赵玲一家的打击实在太大了,当时她们全家几乎都崩溃了。当赵丽华接到判决书后,就一屁股坐在地下,差点起不来了。

  一审败诉之后,性格倔强的郑丽华意识到了证据对她们的重要性。然而作为一名对法律并不是很了解的普通妇女,对什么样的证据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什么样的证据是无关的,她不太容易判断。但她总觉得,多了比少了好,有比没有强。

  于是,她在原来一审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对OK镜的医疗技术进行研究并搜集有关证据。在到沈阳、大连、北京等地为赵玲治疗眼睛的同时,郑丽华也在不断地对OK镜矫正近视的原理、验配的条件及要求、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同时她还搜集购买了大量的法律文书,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郑丽华的家里,我们中发现了这样一个纸箱子,原来这里面装的都是她搜集到的各类新闻媒体关于OK镜的报道。郑丽华说,她每到一处,第一个任务是给孩子挂号看病,之后就是到报刊亭去给孩子买报纸,只要是有报道OK镜的,不管它多钱,都要买下来。

  除了找专家,找新闻媒体,郑丽华还多次找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获得了许多权威性的证据。

  在大连给赵玲治病的时候,郑丽华偶然发现大连有生产OK的厂家,她对赵玲所使用的OK镜的质量和来源产生了怀疑。原来OK镜说是美国视康中心是在美国生产的。但事实上通过调查了解,它并不是美国生产的。郑丽华又专程去实地调查,发现OK镜确实是在大连生产的。

  为了弄清楚赵玲的眼镜到底是不是进口的,赵丽华根据产品注册证书上登记的地址,给美国写了一封信。然而,信发出去后却杳无音信。在多次查询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急于找到答案的郑丽华按照同一地址,又发出了第二封信。这次的信被打回来了,原因是查无此地,返回寄件人。

  这封信的退回让郑丽华更加坚信自己的推测是正确的。不过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00年3月,一次偶然的机会,郑丽华从上海一家经营单位取得了这个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比尔·琼斯先生所出具的无备案证明,内容是:美国视康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在我处备案,我签署本证明并加盖加利福尼亚州大印,以资证明。这个证明让她喜出望外,她对打赢这场官司开始充满了信心。

  2000年12月20日她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这起案件涉及到较新的医疗技术,该院民事审判庭多方进行了调查研究,于2001年的3月20日、5月29日、8月21日,三次进行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郑丽华将自己近三年来对OK镜的调查情况进行了举证,这些举证大都是针对赵玲所使用的OK镜及护理液等附带产品的,内容涉及其来源、质量、验配规范等各个环节。然而事实上,按照她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多数是不需要她去打找的。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慧杰说,赵玲起诉机车厂医院这个案子,按照法律关系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这个案件在法律规定上,它的举证责任属于倒置的,就是说,这个案子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方—机车厂医院来承担。原告赵玲起诉的时候,只需要提供她配戴了OK镜,确实因为配镜造成了眼角膜的损伤,证明这个配镜和眼角膜损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可以了。

  2001年9月7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阳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赵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九万八千多元。这一天距离赵玲第一次戴上OK镜,已经过去了三年零一个月。

  王慧杰对此案的评价是,调查取证难,难在它属于高科技产品,在是不是国家准许,是不是产品质量过关方面,这些证据比较难以取证。

  为了获取证据,郑丽华先后九次进京,五次去大连,三次去沈阳、哈尔滨,光是打长途就购买了四千余元的电话卡,而邮寄各种资料所用的花费,已经很难统计清楚了。

  虽然郑丽华所取得的许多证据对于她的案件不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这些信息却让更多的OK镜受害者看的更全面。全国各地的OK镜受害人纷纷给她写信,寻求帮助。她全力调查的欧科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该公司在经营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她认为赵玲所使用的OK镜有可能是这家公司生产的。

  国家药监局器械司司长郝和平说,他们在去年年底今年年初曾经发现,欧科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在中国自己加工,就责成辽宁省药品监督局对其在中国加工的十几套OK镜进行了处罚,罚款他五万元。之后又发现他进口申报的文件里面也有疑点。所以经过三番五次地跟美国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对,并且把他的申报的重要文件里边的,比如说外国政府批的文件进行了司法的鉴定,发现疑点,是伪造的。

  去年8、9月份《生活》连续报道了OK镜对青少年造成伤害的事件,由于OK镜人们对它的了解并不是很多,所以这个官司打起来的时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的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王卫国先生,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副秘书长董京生先生,请他们谈论了对这一案件的看法。

  

  问题一:OK镜这一官司一打就是二年多,而且一审败诉了,那么导致这个案件,花费这么长时间,而且这么艰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王卫国:这个案件原告人一审败诉,我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着很大的错误。一个它就把这个案件定为医患纠纷,没有考虑到这里面有一个产品责任的问题,没有从产品责任纠纷这个角度来考虑这个案件;第二就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对原告人提出了过份的举证要求,那么从一审判决书当中可以看见,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曾经法院的法医室委托了两位眼科主任医生对赵玲进行检查,而且形成了法医鉴定结论,而这个鉴定结论已经足以证明赵玲由于佩戴这个OK镜导致了最后的后果,损害后果,因此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和OK镜本身致病的因素应该是非常明显的。

  董京生: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说,消费者维权太难,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她在实现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这个权利,就是对他购买的商品,或者是接受的服务,有知道全部情况的权利。

  其次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保护消费者这种权利的实现,赵玲的母亲赵丽华能够给美国加州的州务卿去写信,去了解这个美国视康中心的情况,那么在这个之前,我们的有关部门如果FDA沟通,可能会更好了解这种情况,比一个消费者给他写信,更容易(沟通)。还有我们的行业组织,还有我们方方面面,包括消费者协会,都有这种义务,我的想法就是说,在举证难的问题上,反映的是消费者知情权难,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义务来帮助消费者。

  问题二:赵玲的母亲为了二审,举了相当多的证据,按照法院来说,她是否完全可以实行举证倒置?

  王卫国:总的说来,这个举证倒置,是从19世纪以来,《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成果,它的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援助那些无辜的受害者,他们在受害的时候,没有能够掌握加害人方面的行为的有关信息,或者是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关信息,因此他们不能够充分地证明加害人的过失,或者是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2001年12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了一个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对举证倒置的问题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董京生:举证倒置的原则本身是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确立有关的相应的制度。

  问题三:能不能举出几个具体的例子,就是适合这个举证倒置原则的?作为消费者来说,在什么情况下适合举证倒置?

  王卫国:跟消费者有关的,一个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还有就是环境污染因此的损害,还有建筑物,或者是其它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等致人损害的情况,还有就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还有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损害,还有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除此之外,其它凡是具备这些条件,就是受害人信息不充分,他当时没有条件获得有关信息的时候,都应当把这个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四: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后高科技,新产品,会越来越多,那如果突然面对这样的(意外)情况,作为一个消费者来说,他应该怎么办?

  董京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高科技含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会更多地进入我们的消费领域。那么我觉得应该作一个理性的思考。你对这个商品和这个服务,它的全部情况不是知细的情况下,你不要作出你的选择。你应该理性思考,避免被一些这种高科技的,冠一些这样的名称(的产品),再被一些违法的虚假夸大的广告再误导,再重演OK镜的悲剧。

  王卫国:一方面我们的政府要加强监管,以后凡是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的这方面的产品,食品啊,药品啊,医疗器械啊,化妆品啊等等,要严格监管,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的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一旦发现有这样的有害的产品,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这些进行斗争。与此同时,我们的法院应该旗帜鲜明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消费者,使我们建立起一道健康的壁垒,和一道消费者的壁垒,把那些有害的产品给挡在外边去。

  中央电视台《生活》2002年3月7日播出记者:柴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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