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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启示录之九:窗外的烦恼

http://www.sina.com.cn 2002/03/21 13:42 

  记:欢迎收看《生活》三月特别关注《维权启示录》,今天我们要和大家一起来探讨有关居住环境的话题。那么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两位嘉宾,我先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中消协的副秘书长董京生先生,那么这一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博士刘俊海,欢迎两位。

  大家都希望在八小时的工作之余,能够回到自己的家里面享受一种安居之乐。可是呢,在吉林省长春市的石女士以及他那栋居民楼里的很多住户,都是每天得不到安宁,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去看一看。

  家住长春市重庆胡同20号五门201室的石女士每天都不得不为开窗这样的小事烦恼。因为在她的窗户对面,一家东方广场开业了。从此,石女士在家休息的时候,就不能开窗了,因为噪音太厉害了。

  石女士的婆婆今年已经八十四岁高龄,身体还算硬朗,可就是耳朵有点背。即便如此,这外面的声音还是影响了她的休息。婆婆说,这么闹,能睡得着吗?

  在这栋楼里,不只是石女士一家感到不得安宁,其他的邻居也深有同感。象一天没完没了的什么老放广播,确实对老百姓影响很大。。

  看来,大家一致认为,这让人烦恼的噪音是来自和这栋住宅相隔不远的东方广场。于是记者来到这家商场了解情况。

  长春东方广场企划部长李振华接待了记者,他说,这条街是商业街,很少有住宅,唯一有住宅的位置,他们给忽视了,就是在东方广场的后面,崇志路里面的那个门。

  据介绍,东方广场共有六组外放音箱,其中有四组音箱面向商业街。而另外两组则设在东方广场的后面,即对着石女士家所在的这栋居民楼。那么这外放音箱的音量又是如何控制的呢?

  我们据了解,他们主要就是靠音箱来控制,几组音箱的总体的音量都是一样的,不过李振华认为,调音台调出来的声音不超过25分贝。但他们并没有测过音量。

  事实上,25分贝的声音甚至小于家里电冰箱发出的噪音。而附近的居民都认为,这商场户外高音喇叭的声音是不可能低于电冰箱的声音的!

  记者还发现除了这家商场,这栋居民楼楼下的一些店面也摆出了音箱。虽然他们的声音跟商场的喇叭比起来是小巫见大巫,但这众多的音箱声音加起来,又怎么能让这栋楼的居民耳根清净呢?

  记:可能很多观众朋友会觉得,像石女士遇到的这件事不算大,那么商场可能也觉得他们做促销活动是特别理所当然的事,那么,刘律师,我不知道您怎么看?

  刘:在节目中所反映的噪音之大,超越了一般正常人能够忍受的标准,甚至耳朵有点聋的老太太都睡不好觉了。所以我觉得,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通风、采光,包括生活噪声的控制等方面的关系。如果相邻方侵害了对方的权利,应该向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这件事来说,您觉得是不是商场应该对这些住户进行赔偿呢?

  刘:我觉得赔偿损失要体现一个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比方说有的住户为了逃避这种噪音污染,他去别的地方租房子,那么多支出的这部分租金,应当由排放噪音的商家去买单。另外还有的住户他不愿意去别的地方租房子,在家里安装了一个隔音设备或者隔音设施,由此多支出的费用,也应该由商家来买单。

  记:一般按照常理来说,这个住户如果要投诉当地的噪音污染的话,他可能需要先去环保部门请人去检测,我想这对于一般人来说,是特别繁琐的一个过程,可能不会那么去做,那么我想问问董先生,您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董:在我们国家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里面有一条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在商业的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发出高噪声的这种方式招揽顾客。这个是一个很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应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且进行罚款,这是个行政处罚。我想在这个问题上,石女士她应该做的就是把这件事情反映给当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检测,我想这个问题呢就会比较快的得到解决。她没有义务对这个是否是高噪声再去举证,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

  刘:本案中的史女士既可以从商家那里拿到赔偿,另外也可以去公安机关对排放噪音的商家进行相应的处罚。所以我觉得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同时并用,多管齐下的时候,商家才会老老实实地遵守《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记:最近世界卫生组织也做了一个调查,发现现在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一个很严重的因素了。我们实在不应该人为地再去制造一些新的噪音,像这种高音喇叭之类的,对人的身体都是有很大危害的。

  董:现在形成了一种攀比,尤其在一些集中的商业街,你放的音量是这么大,他要盖过它,放得更大,那么集合起来,这个噪音的污染程度是比较高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权,在购物环境里就会受到伤害,我想应该向经营者提出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在购物环境里边放着各种各样的音乐的,是否构成了一种噪音的污染?

  刘:确实是。不管是在工业区,在商业区还是在生活区,都有一个企业怎么尊重老百姓的居住环境这个问题。

  记:好,让我们接着看下面的节目。

  窗外有烦恼的不止是长春的石女士她们,北京的刘先生遭遇了同样的事情。年近五十的刘先生于2000年12月,入住了北京市大兴工业区泰中花园1号楼18单元201室。费尽半生积蓄购买这套房子,刘先生看重的正是房子周围的理想环境。

  刘先生说,他比较了几个楼的楼盘,感觉一下这个地方比较理想,周边的环境前院是一个花园,而且有游泳池,背面可以说一望无际,一大片开阔地。而且楼下又是运动场馆。所以比较喜欢。

  可住了还不到半年,刘先生就遇上了一件让他很不舒服的事情。2001年6月,在他家的北窗外,起了一栋三层的白楼。这下刘先生也不舒服了,因为这么一个庞然大物,放在,窗户外头,看起来很不舒服。不仅想往远处看是看不见了,而且这个楼全白的颜色,也让人看了晃眼。

  开发商称这栋白楼是小区的变电站,是小区内必需的配套设施。当谈到这栋三层楼对刘先生家的影响时,开发商的法律顾问孟庆龙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他诊断,的确有影响,但是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因为两个楼的楼间距,不管是东、南、西、北,最近的距离是18米。而侵权的距离,最长的距离就是18米。

  按照开发商的说法,刘先生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可刘先生明明记得,当初买房签合同时,所看到的广告宣传和沙盘上都没有这栋变电站。原先这是一个大的绿茵足球场和网球场、蓝球场,现在这一片已经没有了,改的这个地方是个水泥蓝球场和足球场,这儿又加了一个变电站。

  这第二期的广告宣传,刘先生是在入住半年后看到的,可这时变电站已经建在了原来规划好的绿荫足球场上。而在此之前,刘先生对变电站的建设根本不知情。但开发商却称,改变规划是征求了业主意见的。不过孟庆龙拿不出任何书面资料。

  虽然开发商称他们曾经口头征求了部分业主的意见,但在他们看来,业主的意见并不十分重要。孟庆龙坦言,首要条件不是说业主说建哪合适才行,是政府同意才行。他说是政府同意将变电站建在这个地方,而且他有批文。

  记者看到关于这栋变电站,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中注明的建设地址是泰中花园小区内,并未说可以改变原来的规划,建在绿茵足球场上。那么,如果这栋三层的变电站建在小区的其它位置,也许刘先生就不会再有那么多烦恼了。

  记:刚才在这个片子里面呢,开发商就强调变电站离刘先生家已经是18米之外了,就不属于侵权了,那么刘律师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刘:开发商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18米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居民的采光权,保护居民的通风权,而节目中的这个刘先生那么他所遇到的麻烦是花钱买来的眺望权,却被剥夺了。因为这个刘先生他看到的他入住以后的这个楼房能有非常好的视野,而且这也是开发商的一大卖点。也就是他花了钱应该拿到这个有较好视野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拿到。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就应当有权要求这个变电站限期拆除,或者不拆除可以,你给我退房。还有一个方案就是不拆除变电站也不退房,但是你要给我赔偿。

  记:刘先生在当时买房的时候他所看到的楼书,还有沙盘里面,并没有这个变电站,那么我想问一下,就是这个售楼时候的楼书还有沙盘,是不是对整个的物业情况有法律约束力呢?

  董:这个是有约束力的。无论是广告还是其它形式商业宣传都是有法律责任的,不是说说而已,所以无论是开发商是出于什么动机,他必须要承担由于他的表示和现实真实情况不一致,要承担这个法律责任。

  记:刚才这个发展商好象提到说,我盖这个变电站是谁同意,得政府同意,业主说了不算,这个说法对吗?

  记:其实他买了这个房,他是业主,他跟你是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关系。买卖要公平,公平交易,有事必须商量,没有一方面决定,你就必须接受的,否则就是交易中的显失公正。

  刘:即使规划部门就把这个变电站确定就在刘先生家的家门口,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仍然要向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比方对于他原来取得的眺望权进行一个合理的作价。象一般别的住户花了八十万,你花了八十五万,就冲着这个眺望权,这个视野比较好,五万元钱就应该退还。

  董京生:刚才他说到这个问题很重要,我们说的眺望权呢,好象是抽象一点,我们现在都知道楼盘的价格和它的位置,周边的环境是有很大关系的。你建在一个公园旁边的,这个楼盘,它的售价就高,为什么?他可以推开窗户就看到水、树、花,建在一个楼房林立之间,就是间距符合18米,但是打开窗户就是互相眺望的这个楼盘的价格肯定要比它低,所以这里边就有一个刚才讲的这个问题,它不是一个单纯的你尊不尊重我,征不征求我意见,你损害了一个公平交易的权利。

  刘:这个眺望权既是一种精神权利、人身权利,因为涉及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因为它能够使人们获得精神上的愉悦,精神的安宁,能够使我们的视线得到放松,使我们的眼睛得到休息。另外一方面,这个眺望权确实有财产权利的属性。

  记:刚才这两个事例,一个是关于噪音污染,还有一个是关于视野的问题,都影响我们的居住环境,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会还出现一些东西影响我们的居住环境呢?

  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污染源在不断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消费者的环境权利也在不断的扩张,扩张到各个领域。比方说,你在遇到汽车尾气排放的时候,你在进入商场购物的时候,面临一些光的污染,磁的污染,电池污染的时候,都有一种权利去主张,这就是环境权。

  记:那么这种环境权的扩张,是不是象征着我们消费者的权利也在扩张?、

  董:应该是这样。像刚才刘先生讲的这个,就是在安全权,还有其他权利上,产生出来的一个综合的新的权利,那么我想,如果今天的节目的一个亮点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有九项基本权利。那么在将来还会出现一种,就是增加一个新的权利,那么就是环境的权利。

  刘:是这样。

  记:那么不和谐的生活环境会影响我们的身心健康,会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只有排除了这些不和谐的因素,我们的生活才能够更加美好。

  中央电视台《生活》2002年3月20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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