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明示学费标准批准文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进行规范,要求今年大学的学费、住宿费不准提价。
通知要求,今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规定的水平。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出台新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项目。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公寓内床上用品一般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学生住宿的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规定,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的住宿标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禁止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开具省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规定首次要求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写明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号,写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未按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未经批准的招生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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