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往高处走,这没错。但人才流动和商业秘密是一对孪生姐妹。而哪些资源是你个人的?哪些又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在你决定“往高处走”的时候,怎样避免对原公司利益的侵害和对自己权利的伤害?
近日,据北京某报报道:一名牙科医生从一家医院“不辞而别”,受聘于另一家诊所,还带走一些“病人资料”。医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状告了这名牙医,并索取百余万巨额赔偿。北京市二中院已经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生流动是否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前,人才流动频繁,在跳槽的时候,作为企业,应当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机密;作为个人,除了自律,还要学会如何避免涉嫌这样的“商业秘密泄露”,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这个尺度究竟该怎么把握?时讯记者采访了有关方面。
在上面这起案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医生带走的病人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讯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刘尔铎和某猎头公司的黄建先生。他们都认为,这起官司很难判定。刘教授说,判定一个人是否泄露了商业秘密,“要看他拿走的是不是集体成果,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否则很难判定”。
猎头公司的黄建承认,在挖一个人时,这个人的附加值是很重要的:“比如,一家公司想挖来一个销售经理,绝对不只是看中他的能力,一定还希望得到他的客户资料和销售渠道。”同时,黄建说:“因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是一对孪生姐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想从其他企业聘请人才,就应当认真了解他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无‘竞业限制’协议,还应当了解他向你提供的销售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为避免雇佣新职工引起商业秘密纠纷,如果需要还可以让被雇佣的职工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最好考虑从其他渠道寻求人才。”
某家生产服装的企业,产品质量好,但是由于销售人员不得力,产品销路一直不好。于是有人向经理推荐一位在另一家生产服装的合资企业做销售主管的人才,让经理把他及客户资料、销售渠道一起挖过来。
法律专家在分析这个案例时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任何可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那家合资企业拥有的销售人才和良好的销售渠道,当然是它与同行业竞争的优势。如果这个企业对其销售渠道提出了明确的保密要求,那么销售渠道就成为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如果这位经理将其销售主管及销售渠道挖过来加以利用,就是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如果你想跳槽,不是说走就可以马上走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新《劳动合同》中还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有关专家建议,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条款应当比较详细,尤其是劳动者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定得细了对双方都有利。(范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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