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北京国展的一次招聘会上,两千多家用人单位有六成在招聘时,无论职位高低、学历和工作经验如何,都把35岁作为最高限定年龄。年龄的重要性,竟然与从事某项职业的前提———具备某项专业知识不相上下,成了人才招聘中的第一道“门槛”。
应该说,35岁正值人生的黄金阶段,无论是身体状况、知识结构还是工作经验,都处于鼎盛时期。刚刚想在事业上大展身手,怎么突然间就身价大跌,成了“明日黄花”呢?记得在上初中时,笔者的一位英语老师就曾反复教导我们:“前30年将钱买艺,后30年将艺卖钱”。言外之意,对一个人来说,在30岁之前应该多学习知识、多积累经验,30岁以后,才能真正谈得上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用你的聪明才智去收回“学习成本”,并有所“盈余”。现在倒好,不少人刚学有所成,即被人为地打入“另册”,好不尴尬和无奈。
那么,造成“35岁歧视症”的根源是什么呢?诚如有些人所说,这是劳动力资源过剩的表现。不过,笔者认为,“35岁拒聘”主要是一些企业领导个人的用人观,既不科学,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这也是受行政机关“干部年轻化”的影响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病症,属于形而上学的用人观。前些年,党中央提出干部队伍要年轻化,遗憾的是,不少地方却将“年轻化”误解成“低龄化”,选拔干部时以35岁为分水岭,将“超线”的后备人才一律打入“冷库”,不予考虑。
“35岁歧视症”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势必造成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为社会输送一名合格的人才,没有相当时间的培养肯定是不行的。换句话说,一个人能否对社会有所贡献,不该以年龄为标准,而应以他的学识及责任心为最起码的标准,也就是说,年龄只不过是个符号,是个形式的东西,它与个人能力无关。
其次,这也是对公民的一种公然歧视,有悖宪法的精神。《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同理,公民在依法择业的时候,遇到任何人为的障碍,都是对自己的一种人身歧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很少有择业失败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此外,这也反映出某些单位用人观念上的不成熟。在国外,许多知名大公司在招揽人才时,并不以年龄论英雄。以美国为例,其政府的高科技雇员中仅有10%的人在35岁以下,而55%的人在都在45岁以上。可见,真正成熟的用人观决不会在年龄问题上有先入之见。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新一轮的人才抢夺战已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我们的国内企业仍然对人才的“年龄”问题“岁岁”计较,岂不等于免费给外企送去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
让人欣慰的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35岁歧视症”的危害性,并在逐步转变观念。不久前,某市在选拔副县级干部时,已悄然将35岁的选拔标准升至45岁。近日在上海八万人体育场举行的大型人才交流会上,某大型企业甚至亮出了“欢迎35岁以上有识之士加盟”的招牌。
作为一种用人误区,笔者认为,“35岁歧视症”越早根除越好。(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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