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在招考公务员时,有一个户籍限制,即要求报考者必须有北京市户口。类似的规定在各省市都普遍存在,例如山东省在招考省级机关公务员时,要求报考者具备济南市户口。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情理的。
首先,这种规定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观,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崇高目标。平等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公正的基础。上述规定破坏了这种平等权,使具有政府驻地户籍的人与没有驻地户籍的人处于不平等的位置。有户口,可以参与考试和竞争;没有户口,不能参与。这实际上构成了对无驻地户口的人的歧视。这种面向少数人,漠视大多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政府身上是不应该的。
其次,从国家机关的服务对象上看,这种规定也是明显不合理的。中央国家机关不单是北京人的中央国家机关,而是全中国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它不是专为北京人服务,而是为全中国人民服务的机构。正因为如此,其公务员的遴选应面向全国,只要具备了基本的年龄、学历等必要条件,应该不分地域、户籍、民族等的区别,平等地参与竞争。同样,省级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也不能限定必须具有省政府驻地城市的户口,因为省级国家机关不是单为具有省级机关驻地户口的人服务的,它是为全省人民服务的,至少应面向全省各地符合条件的人招考。
再次,从选拔最合适、最优秀的人才的目的来看,这个规定更显不合理。招考的目的是发现人才、选拔人才,筛出最合适的人为国家服务。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扩大招考范围,范围越小,可供选择的人就越少。限定了户籍,使得这种选拔被人为地框定在一个小圈子里头,不利于在更广大的范围内搜罗人才。
当然,扩大招考的范围,无疑增加了工作量和选拔的成本,但收益和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却更大。
近年来,要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这说明人民群众的平等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日益增强。有关部门表示,完全废除户籍制度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把附着在户籍上的种种特殊利益剥离开来,这当然是正确的,但要认真落实。把公务员报考与户籍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还是旧观念、旧做法,这种由户籍带来的特权的现象确实应当消除。(李启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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