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出国与就业》杂志 供稿
4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举行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颁发仪式。
2001年,北京市公安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 定》,并于当年12月30日开始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申请。市公安局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实施阳光作业,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严格“三级审批”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报公安部核准备案,北京市共有108家机构通过了因私出入境中介资格认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颁发仪式后,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就《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许可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以下简称问):请介绍一下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审批制度的意义?
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以下简称答):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因私出国的人数逐年增多。与此同时,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也越来越多。出入境领域中介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一种类型,其产生、发展有其客观的社会需求,为公民出国留学、定居、探亲、访友、就业、经商等提供了帮助,增加了公民出国从事非公务活动的途径和机会。
但是,一些机构或个人为牟取高额经济利益,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个别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编造、倒卖假证明材料,有的甚至与非法移民团伙勾结,从事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还有一些非法出入境中介机构高额收取费用后无法兑现承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顺中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2001年6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2001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公布了《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问:北京市主管此项工作的是哪个部门?
答: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登记注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内容主要包括了企业名称(中英文)、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企业类型、备用金数额、中介活动经营范围、中介活动行政区域、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及发证机关盖章。
此外,《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中介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问:北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用金数额是多少?备用金如何使用?
答: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备用金为2 00万元人民币,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这笔备用金只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问:北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活动区域如何界定?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的规定和《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的规定,此次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经公安部核准备案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只能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或个人代理中介业务。
问:中介机构经营范围是怎样确认的?消费者如何鉴别中介机构可以从事涉及哪几个国家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答:《管理办法》第六条和《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中介公司设立条件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中介机构提交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质证明。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对提供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定了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并在《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中明确标明。
中介机构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签署新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应报请北京市公安局确认,并作为中介机构申请发布出入境服务广告的必备证明。
问: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哪些经营项目?
答:根据《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的有关部门规定,中介机构可以为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勾通联系、境外安排、协助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活动。
问: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经营还有哪些要求?
答: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收取款项,应向服务对象开据国家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禁止使用其他票据。
中介机构发布有关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问:公安机关将如何开展日常的管理工作?
答: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将定期对中介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违反《管理办法》和《若干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年度审核不予通过和注销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取缔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我市的因私出入境中介市场,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将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的管理模式,按照市场规律办事,积极指导建立行业协会,逐步实现行业自律,为出入境中介机构实现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良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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