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我省省、市、县三级机关2002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部分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同时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及省直机关招考简章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男性身高不低于1·6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米;
(六)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67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七)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省直机关限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工作经历(2000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非农业户口的在职人员报考;各市可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招考范围和其他资格条件;县级机关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报考。中小学教师报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002年部分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也可报考。报考省直机关的具体条件是: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毕业生、优秀本科毕业生(或中共党员、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二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报考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具体条件由各市确定。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省直机关不受学校和生源所在地限制。凡入学前与具体单位签有定向、委培合同或就业协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
公安、司法、监狱管理等部门招考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范围为2001年以前(含2001年)由省委组织部选派到基层工作的选调生。报考条件为: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党委工作部门的,应是中共党员。
为改善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文化结构,根据工作需要,部分职位专门面向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含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招考。
二、考试内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面试内容为担任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向社会招考与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考试科目、内容相同。
三、报名和考试的时间、地点、方法
1、报名时间和方法
省直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报名时间为8月26日—27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省直机关面向社会招考人员的报名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采取集中设点,用人单位在报名点分设报名摊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的方式进行。市级以下机关的报名组织方式,由各市自行研究确定。
报考人员报名时,在职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单位介绍信及参加工作时间证明等证件报名;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学校推荐材料及有关奖励证书报名。填写《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报名登记表》和报名信息卡,交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每人限报一个部门或职位。报名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在职人员笔试考务费每科30元,应届毕业生和农民笔试考务费每科20元。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按规定时间到报考部门领取准考证。报名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部门和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其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省直机关从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凡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到所在市市委组织部报名。
2、报名地点:
山东人才市场(济南市解放路24号)
3、笔试:
省直机关的笔试时间定于9月8日。
上午8:00—11:00申论
下午2:30—4: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具体考点、考场,在准考证上注明。笔试结束后,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在确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内,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3倍比例的部门和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这次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分流出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符合条件报考的均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报考职位相应核加进入面试人数。面向选调生考选的,按省直机关计划考选总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并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报考人员另行填报具体报考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可根据笔试成绩对报考人员的报考志愿进行适当调剂。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招考部门张榜公布。
4、面试
省直机关的面试时间定于9月25日—27日。
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面试的具体事宜,由招考部门通知报考人员。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报考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录用考核范围的人员。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部门和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同级机关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名单,由招考部门张榜公布。
四、录取办法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和应回避等情况的全面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到指定的医院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如被考核人员经考核、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从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报考省直机关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办理录用派遣手续,发给《录取通知书》。被确定录取的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直接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对退役军人和报考民族事务部门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录用后的待遇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被省直机关录取的选调生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六、省直机关录用计划
市级以下机关的招考简章,由各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另行发布。
二OO二年八月九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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