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打黑工”是一种十分无奈的存在。在传统单位体制日渐瓦解的今天,谁不希望得到一纸劳动合同的保障和“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福利?一些管理不规范、也不打算长远发展的小企业却无视劳动法规的约束,不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似乎也只能接受。那么,至少你有选择的自由,下一次求职,睁大眼睛,去投靠一个正规的企业,找一个遵守法律的“模范老板”。
试用期陷阱
三个月多前,小林从外地来到北京来找工作,他在网上发了简历后,一家名为百川纬业的装饰工程公司给他发来面试通知。公司的一位副总与小林谈过之后,告诉他被录用了,让他马上来上班,试用期是三个月。小林十分庆幸自己这么快找到了工作,于是全心投入了公司交给他的设计任务。有一点让他忐忑的是,公司并没有与他签定任何的合同字样,他事实上是在打黑工,不过当他了解到公司的其他设计人员,除了一个项目经理,都没有与公司签定合同时,他也就不怎么在意了。
转眼三个月过去,小林参与的一个设计项目已经完成,就在试用期刚满的第二天,公司老总找他去,告诉他被公司解雇了,理由是他的设计能力不够。
小林不能接受这个理由,假如他的设计能力不够,为什么他所设计的产品还能够投入生产?而且为什么不是在试用期间,却是在项目完成了以后?后来,一位同事私下告诉他,当初公司雇佣他,只是因为那个项目人手不够,原本就没打算长期用他。小林这才明白,自己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了三个月。
专家说法
劳动法咨询专家鲁志峰先生认为,目前人们对于试用期在认识上有一些误区:以为试用期限可长可短;试用期一到,单位可以留用,也可以不留用;试用期的合同可订可不订;试用期里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试用期好像具有弹性和灵活性较大的特殊性,所以,给了一些“黑心”老板可乘之机,使求职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有的老板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付经济补偿,于是频繁地炒试用员工就成为他们的一种用工手段。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
还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压低劳动者的报酬、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除了通过拖延和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手法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还常常在试用期限上玩弄花招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说,设定超长期限的试用期,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一律设定6个月的试用期,甚至出现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竟设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再进行一次试用,即延长一倍试用期。而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对试用期问题已经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另外,针对有些公司在试用期里为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鲁先生强调,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在期,企业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模范雇主什么样?
受到打击的小林反省自己的过失,除了在运用劳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上太薄弱以外,他也恨自己当初看走了眼:这家公司明显是不正规的,有四十多个员工,却没有专人负责人事管理,员工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任何一种社会保险。他终于明白,求职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在接受用人单位考察的同时,也需要对它做一番考察,否则选错了公司,就如同上了贼船。
不说别的,一间正规的公司至少应该具备这样几个特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人员;招聘活动有专门的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用工前与员工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员工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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