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齐女士下岗之后找了一份临时性的工作,在一家家政服务中心做小时工。可由于这家位于小区中的服务中心的活儿并不多,每天顶多干半天就没事了,所以她又想再找一份临时性的工作。好不容易在朋友的介绍下,一家新开张的快餐店决定录用她做服务员,齐女士的心里也是满心地欢喜。没想到就在要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对方得知了她还在做家政服务工作,说什么也不跟她签合同,原因是这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快餐店的工作也是按小时付薪水给她的,但她毕竟不是这里的正式员工,她不可能与两家单位同时都签订劳动 合同。出于对工作机会的珍惜,即使齐女士心里担心没有合同的保障一旦出事会有麻烦,但也只好听之任之。北京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左祥琦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像这样的情况还有不少,很多打多份工的临时性人员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灰色地带”不容忽视
据左祥琦介绍,现在北京的有些企业也在招收兼职人员或是小时工,但在聘用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当双方发生纠纷、打官司的时候法律调整的依据就显得有些不足。所以弄得员工权益受侵害的时候也不敢告企业,因为即使告了,依照现行的法规,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是不被保护的。反之,当一些企业因雇用兼职人员产生纠纷、被判定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后也感到很亏,因为有的人员在本企业中每天只干两个小时,最后却要按八小时的标准向他们支付工资。
这种情况目前主要出现在第三产业以及一些特殊的岗位上,它们往往需要一种时间上更为灵活的雇员,比如像超市中的理货员,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如何将商品摆放得更有特点、漂亮和抢眼;还有像快餐业遇到高峰时期,往往需要增加一些临时性的人手来应急,于是便形成了这样一种劳动关系。左祥琦提醒一些兼职人员和小时工应注意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上海市的政策已有突破
据悉,今年5月1日起上海市实行了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中专有一章涉及这种用工形式的问题。
据左祥琦介绍,该条例对我国用工制度有所突破。从劳动法的角度讲,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与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鉴于这种单一的劳动关系已不适合于某些行业或企业,所以此次出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提出,有的企业如需要这种临时性的人员,可以使用,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与两个以上的企业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上海市还对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做了清晰的划分,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天的工作时间要低于法定用工时间的50%以下,高于这个标准的就叫全日制用工。只有非全日制用工才能签订一个以上的劳动合同。
另一个突破是在劳动合同的形式上,按照原有的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但上海市在新的条例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由此确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此外在涉及非全日制用工的权益问题时,新条例也作出了如下的规定:临时性人员的工资要按小时来计算,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工资标准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劳动报酬,另一部分是保险。对保险费的算法也另行作了规定。在工作时间方面,为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新条例中规定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天加起来不得超过8个小时。至于工伤,条例指出在哪家单位发生就在哪家单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评价这项新条例带来的好处时,左祥琦指出,它提供了灵活的、便捷的用工形式,这样既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对劳动者来说也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劳动时间,又可以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比如像一个8小时的工作可以拆成四个人每天每人干两个小时。这对于一个需要不同技能才能完成的岗位来说尤其合适。(鲍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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