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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有点烫手 怎么保障你的合法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2/09/06 11:17  工人日报

  在城市生活中,兼职已成为人们谋求增加收入的途径。但要想合理、合法地在多个企事业单位谋求职位、取得收入,往往并不像求职者想像得那么简单。

  上海市、广东省和南京市,最近先后出台了允许兼职的规定。但兼职人员在操作时,却面临着这样一个实际问题:如果和原单位已签过劳动合同,到另一单位兼职时,还能不能再签一份劳动合同?

  北京市的秦先生是一位工程技术人员,目前任职于一家印刷公司,签有3年期劳动合同,负责制版系统维护工作。因要结婚买房,他就又找了份在双休日和平时晚上18时到22时的工作。那是家私企,非常欢迎秦先生来打工。他们口头约定了薪金报酬,没有签劳动合同。秦先生认为,有一份劳动合同就行了,如果再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还得重复上劳动保险,没有必要。可他没想到:如果在这家私企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没有劳动合同,他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另一位已下岗多年的胡先生,经劳动部门介绍到一家公司值夜班看大门。因只上前半夜,后半夜可以睡觉,加上一个月只有600元,所以他就想再找一份白天的工作。他到一家送货公司,人家一听他有一份正式工作,就说:那就不用再签劳动合同了。胡先生心里打鼓:不签合同,到时候拖欠工资找谁说理去呀!

  兼职,到底需要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怎样签订劳动合同,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部分从事劳动关系研究的专家,他们对此分别发表了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程延园指出:劳动关系是一种隶属性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一般而言,在同一时期,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当前许多用人单位员工或明或暗的兼职问题,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劳动关系。

  他表示,鉴于目前的这种实际情况,劳动立法亟需对兼职人员的范围、兼职的薪酬取得、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兼职者的社会保险等问题做出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禁止国家公务部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人、公共机构和公营部门的正式编制人员从事有报酬的私人性质的工作,或以私人名义从事领取报酬的工作。企业任何受薪雇员均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工作时数之外从事属于本行业的领取报酬的工作。一般而言,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可兼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劳动科学研究所专家徐恒熹提出:一个人在与现所在企事业单位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利用兼职的方式再找工作,原则上是允许的。即使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应签一个劳务合同,可以不重复缴纳劳动保险,但要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场合意外伤害保险等。

  他还提出,兼职合同涉及到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问题,尚需研究。所以,兼职人员理论上应是工作时间不饱满者和下岗后找不到全日制工作的人。

  据记者了解,上海市规定: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要按小时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其它形式的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合同还出于一种尚待摸索的阶段。

  《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目前“鸟式就业”已被许多人认同,各地兼职的情况日趋合法化,上海、南京、广东等地还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规定。这就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不饱满的情况下找两份工作,或技术人员有能力为多个单位服务时,开辟了绿色通道。因此,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双方是否需要签订一份以上劳动合同的问题,也亟待在《劳动法》中进一步明确。(丁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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