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电脑动画设计的小范被某软件公司聘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自2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
在试用期内,小范虽然工作热情很高,但由于他的能力和水平所限,复杂一些的设计一直搞不好,为此,小范心里暗暗着急。
5月11日,经理对他说:“今天是你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公司要对你的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在给你一个活儿,你必须在今天搞出完整的动画设计。如果你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就说明你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规定的技术水平要求;否则,就说明你不符合要求。”小范整整干了一天,总算勉强把设计搞完了。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把完成的动画设计交给了经理。
第二天(5月12日),经理召集总设计师和其他几位资深设计师一起,对小范搞出的设计进行了评议,结论是:小范的设计不合格,他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录用条件中规定的标准。
5月13日(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公司以小范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单方解除了小范的劳动合同。
本案例引出的话题是:小范试用期满以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一下事情发展的过程: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小范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做出的。
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范的劳动合同了。
另外,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左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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