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十一”期间加班的职工应按规定获得加班工资,单位如果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十一”的7天长假中,10月1日到3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于工作、生产、经营等需要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10月4日至7日)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让加班者倒休,则须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些读者对加班费到底如何计算还不太明白。记者与劳动部门同志一起算了一笔账,看看加班费到底应该拿多少。按照市劳动部门的规定,作为国家法定节假日,10月1日到3日加班能得到3倍加班费。有的读者理解为,加班一天能拿3份工资,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法定节假日为带薪休假,原有的工资不受影响,因此加班后实际应得的日工资约为原来的4倍。国家法定节假日还包括:元旦(1月1日)、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春节(初一、初二、初三)。
例如:一个人月薪是1000元,其中包括餐费、交通费、书报费、奖金等项目,按市统计部门规定,这些钱都应当算入工资范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每月有效制度工时是20.92天,这样,实际算得此人的日工资应为47.8元,这样“十一”加班一天应得加班费143.4元,而此间原工资照领不误。
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双休日及其他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得到补休的,工作一天应得到工资两倍的报酬;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得到本人小时标准工资1.5倍的报酬。
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也可以自行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435元。按此规定,企业如果一天只给60多元,也符合国家规定。但是是否合理,可以由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与企业协商解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志提醒,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来说,基本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奖金。
记者了解到,劳动监察部门今年3月对本市328家单位春节期间支付“三倍薪金”的抽查结果显示,有超过20%的企业未能或未足额向加班的职工支付加班工资,劳动部门共帮助5291名职工讨回了91.85万元加班费。
不支付或未给足加班费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的各区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
信报记者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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