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被解聘后竟向老板连发传真索取高额赔偿 律师称其已涉嫌敲诈
本报讯(记者党胜德) 广州市一家电子公司职工郭某因为违规在外面做兼职,被公司解聘。但此人向该公司老板连发了三份传真,索要高额赔偿金。律师表示,郭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涉嫌敲诈。
昨天,广州市一家电子公司的刘经理告诉记者,1996年,郭某应聘到该公司工作。由于其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不到一年,郭某便从一名普通工人提升为车间主管。然而,郭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外面做兼职,而且还是替公司的竞争对手做事。于是,公司将其解聘。
据了解,前不久,郭某以电子公司违约解聘为由向番禺区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定公司赔偿郭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但郭某认为赔偿金太少,表示不会就此结束。
9月10日,该电子公司的刘经理收到一份传真,内容大意为:如果不想你的女儿和家人受到伤害,就马上向某某银行账号汇入100万~200万元赔偿金,否则后果自负。由于传真上没有署名,刘老板顺手将传真扔进垃圾筒,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然而,随后几天,刘老板先后又收到两份内容大致相同的传真。与前次不同的是,这两份传真都署有郭某的名字。刘老板称,由于郭某工作能力突出,对电子公司贡献很大,在此之前,两人关系也不错,尽管因其一时冲动采取了过激行为,但还是希望他能调整好心态,不要把事情闹大。
昨天,该公司聘请的律师正式给郭某发去律师函,要求郭某立即停止对刘的恐吓和敲诈行为。郭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无端被解聘原因在于刘经理多疑,自己给刘经理发传真只想得到相应的赔偿,并非借机敲诈。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周书燕律师表示,电子公司在合同期间将郭某解聘,应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郭某便将其解聘,公司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但是,郭某向对方发传真索要巨额赔偿,侵犯了老板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涉嫌敲诈。如果郭某对自己所获赔偿金感到不满意,应该到法院申诉,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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