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本报8月17日以《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为题,报道了大连市某高校女学生湘婷(化名)考试作弊后被勒令退学引发官司一事,记者昨日获悉,“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撤销某大学的对侯某“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2.某大学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湘婷颁发毕业证书。
1994年,湘婷考入大连市某大学。在1994~1995学年第二学期“中国革命史”考试中 ,湘婷有作弊行为,该大学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口头处分决定。后来,湘婷交了4200元跟班试读费,该大学同意其跟班试读。1999年4月,湘婷报考了本校硕士研究生并参加了考试。在大学毕业时,该大学突然提出湘婷曾被学校“勒令退学”,不发给毕业证。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12条规定“考试作弊,如确有悔改表现,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及《省教委普通高校行政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22条规定“行政处分公布前,审批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处分决定经本人签字后方可公布。”被告在法庭上提供该校制定的《成绩考核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和该校(1995)36号文件中关于考试作弊可以勒令退学的处理规定,与规定和条例的有关条款相冲突,根据法规和规章适用规则,层级较高的规定优于层级较低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勒令退学”后又同意原告跟班试读,对作弊一科给了原告补考机会,在原告修完全部课程后又同意原告报考研究生,原告也参加了研究生考试,这说明被告并没有按“勒令退学”对待原告。故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高江宁记者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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