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经济研究室副主任李城教授在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对同事之间的婚恋行为无论做什么规定,都是基于企业管理的需求。比方说,一家企业的生产方式是以一种严格的流水线作业或具有严格保密性质,这样它就要求企业人员,不能与同事恋爱或结婚;而另一种企业因为工作比较自由松散,“像科研机构,就赞同同事恋爱或结婚这种模式,因为这样做不仅会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可以解决科研机构经费不足的问题。”
李城教授谈到在企业管理学中,有一种“泰勒制”的企业管理办法,强调一切以经济利益为指标,排斥与经济利益相对抗的任何行为。李城教授说:“这种办法把利益放在了首位,把亲属关系缩小到最低值。”
而另一种企业管理理念“霍桑实验”则不同,他提倡亲戚的共同工作关系,虽影响创新,但能使企业员工获得心理的满足,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易形成团队精神,但也易形成非正规势力,对企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在信息传递上也容易扭曲和失真。
李城教授最后谈到:“企业选择什么样的管理理念和个人选择什么样的企业,都是围绕经济这一基础进行的,所以,管理机制在企业中的应用,应该因时而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石伟博士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他的看法。
据石伟博士介绍,在学术中,把不允许同事恋爱或结婚称为“回避制度”。他认为这是值得肯定的一种制度,但也不能搞一刀切。
我国的回避制度是从公务员制度延伸而来的。因为裙带关系,曾给公务员制度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比如在银行系统,父亲是行长,母亲是书记,其子女都是信贷科的科长,一个会议应该在正式的场合开,却在家里就开完了。回避制度就是针对任人唯亲、效率低下的现象而产生的。
石伟博士说:“回避制度中有两种回避的情况:一种是地域回避,比如某地的第一把手应该是从另外的地方调过来的;另外一种是单位回避,像夫妻两个不能在一个单位。
他说企业实行回避制度最早是从国有企业开始的。我国国有的大型企业存在着两代甚至三代在一个企业工作的情况,这给企业带来了许多弊端。国企实施回避制度以后情况就要好一些。
“任何一个企业中层和高层有这种近亲状况的,都应该在制度上规定避免它。”石博士认为:“中高层在经营管理中负有一定的责任,这样就不应该把非正式的关系带到正式组织中来,因为它肯定对组织的效率有影响。”
对于一些企业目前实施的回避制度中的对婚姻和恋爱情形的规定,石博士说:“有一家公司的仓储保管员是一对夫妻。其它员工也有一些反映,比如第一天说的话,第二天另一个人也知道了。但是对于企业,最大的好处是节省成本。他本来要招一个仓储的保安员,再招一个管理员。而夫妻俩吃住都在仓库的门口,就节省了人工成本。另外,这样也确实解决了职工很大的问题,比如上下班呀,福利待遇呀。而且职工对企业也更加忠诚了。这是它的好处。这种情况不利的方面就是容易引发一些冲突。
石博士说:“在低层职位中间这种冲突是可以忽略掉的,但在高层这种冲突就需要通过合理的管理机制来加以避免,如果出现就会造成双方的经济利益的损失,所以一般的企业都会预先通过制度来预防这种风险的发生。”
对于个人所面对的这种工作与个人生活冲突的不适应,石博士说:“一个人应该学会扮演多种角色,去适应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既然薪酬是保密的,公司战略是保密的,在组织中就应该更遵从组织的规定。”
在西方,这种遵从是很习以为常的事情。“有一家公司的CEO以非常低的价格请来了一家咨询公司,而这家公司的老板就是CEO的儿子,董事会就把这位CEO炒了。中国人不习惯职业化,职业意识还很不够。中国的员工应该加强自律的意识,要认同自己的角色转化。”石博士说。(王立忠刘淑清/文)
每月2元享用15兆邮箱 优惠价格就剩最后几天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