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事局获悉,将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现在已经对外公布。新细则规定,深圳农民可考公务员,个别选考只限四种情况,报名不足3人的不开考,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能再考。
科级以下公务员都要公开招考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管理机构,招考录用计划,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个别选考,体检与考核,录用,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附则等10章共51条。
市人事局局长陈安仁告诉记者,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都要按照该实施细则行事。录用公务员的原则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标准是“德才兼备”,方式是“考试与考核相结合”。
深圳农民可考公务员
《实施细则》规定,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身体健康等。
具有深圳户籍的干部、工人、农民、待业青年,都可报考科员以下职位。招考副科级以上职位或者向市外人员招考公务员的,仅限于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报考。
报名不足3人的不开考
每次考录公务员,都必须统一发布公告。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必须在3比1以上。报考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录用名额为2个或以上的职位,按3比1的比例削减录用名额。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政治、法律、行政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专业科目四种;面试采取问答、模拟、实地操作、心理测试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面试结束后,依总成绩高低排名,按职位拟录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个别选考只限四种情况
只有4种情况可以进行个别选考。包括:因保密工作需要或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专业对口、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中入编3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1.本科学历或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通过个别选考的方式进入我市公务员队伍。同意录取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按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并根据体检、考核结果,择优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除转业军官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
《实施细则》特别规定,对在申报、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者,除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外,3年内不得参加我市的公务员考试。(深圳商报记者 魏守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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