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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硕中国法制史模考试题及答案

http://www.sina.com.cn 2002/11/04 14:05  万国学校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

  1.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B.傅别C.狱D.讼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B.邓析C.赵鞅D.赵盾

  3.下列哪部律曾得到张裵、杜预两位律学家先后作注,而被称为“张杜律”?( )

  A.《新律》B.《泰始律》C.《北魏律》D.《北齐律》

  4.下列哪部律确立了“死、流、徒(耐)、杖、鞭”五刑体系,从而为隨唐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奠定基础?( )

  A.《新律》B.《泰始律》C.《北魏律》D.《北齐律》

  5.那个朝代的律正式出现了“官当”之名?( )

  A.西晋B.曹魏C.北齐D.南齐

  6.系统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是( )。

  A.五十三条格B.开元律疏C.唐六典D.大中刑律统类

  7.“十恶”中破坏封建家庭秩序的是( )。

  A.内乱B.不道C.谋大逆D.大不敬

  8.“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是指( )。

  A.皇帝的亲戚B.皇帝的故旧C.皇帝的客人D.前朝国君的后代

  9.唐代中央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刑部B.御史台C.大理寺D.门下省

  10.宋太祖于建隆四实行的刑罚制度方面的一项新规定是( )。

  A.折杖法B.盗贼重法C.重法地法D.刺配之刑

  11.凌迟入律典作为法定刑始于( )。

  A.《唐六典》B.大明律C.《庆元条法事类》D.宋刑统

  12.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元典章》D.《风宪宏纲》

  14.首次采用七篇体例——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的法典是( )。

  A.吴元年的《大明律》B.洪武六年的《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的《大明律》D.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

  15.发遣,是指发往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这种刑罚是( )特别独创的。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

  16.在清朝,通政使参加下面哪个审判活动?( )

  A.九卿会审B.热审C.秋审D.朝审

  17.《大明律附例》中的“例”是指( )。

  A.《<钦定律诰>条例》B.《问刑条例》

  C.《<真犯、杂犯死罪>条例》D.《<充军>条例》

  18.清末最早颁行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 )。

  A.《商人通例》B.《破产法》C.《公司律》D.《大清商律草案》

  19.最早确立外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是( )。

  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B.《中美望夏条约》

  C.《中英烟台条约》D.《中美续约附款》

  20.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

  A.大革命时期B.土地革命时期C.抗日战争时期D.解放战争时期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20题)

  21.“昏、墨、贼,杀”中的“贼”是指盗窃。( )

  22.“三刺”是西周时期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程序。( )

  23.汉代下诏“除肉刑”,是汉武帝改革刑制的一次措施。( )

  24.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 )

  25.皇帝亲自录囚,始于汉武帝。( )

  26.“刺配”是五代后晋初创的。( )

  27.《大业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 )

  28.贵族、官员犯十恶罪,不准享受议、请、减等优待;虽遇大赦,官爵仍需革除。( )

  29.《宋刑统》的体制、篇目与《唐律疏议》完全相同。

  30.北宋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的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州县的司法审判事务。( )

  31.明清时期,在刑罚适用上仍然遵循唐律“从旧、从轻主义”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不溯及既往,不以新制定的重法为准。( )

  32.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是“重其所轻,轻其所重”。( )

  33.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审判厅。( )

  34.清末筹建的咨议局具备了资本主义制度地方议会的性质。( )

  35.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解释例是指由司法院按一定的程序对法律或者判例提出的疑难问题、分歧等做出的解释或者决议。( )

  36.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是主要由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构成。( )

  37.《十九信条》在相关条款中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权力。( )

  38.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的依据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39.解放战争时期,审理土改运动案件的人民法庭有权批准死刑的执行。( )

  40.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影响最大的刑事法规是《中华苏维埃政府惩治反革命条例》。( )

  三、分析题(每题10分)

  41.《唐律疏议》中说:“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请就此予以分析。

  42.《唐律疏议》中说:“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请就此予以分析。

  43.《唐律疏议》中说:“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请就此予以分析。

  44.《宋刑统》中说:“(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物,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请就此予以分析。

  答案

  一、选择题

  1.D 2.B 3.B 4.D 5.D 6.C 7.A 8.C 9.C 10.A

  11.B 12.C 13.A 14.C 15.D 16.A 17.B 18.A 19.A 20.D

  二、判断题

  21.×22.√23.×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36.√37.√38.×39.√40.√

  三、分析题

  41.这是关于同居、亲属相为隐的规定(1分)。这一规定渊源于西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但有所发展(1分)。这个原则是孔子提出来的(1分),是法律儒家化的一个体现(1分)。

  根据这一规定(每点2分):(1)勿论情形,要对“同居”、“大功”作出相应解释;(2)减罪情形,对“小功以下”作出适当解释;(3)不用此律情形,对“谋叛以上”作出适当解释,并指明国家利益和君主专制于亲情相比,更为重要。

  42.这是关于老幼残疾者减刑的规定(1分)。这在西周时就作为“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而存在(1分)。汉武帝后,法律儒家化,这一规定作为儒家“德治”思想的体现,进一步得到继承(1分)。这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宣扬的“恤刑”精神(1分)。

  根据这一规定:(1)老幼残疾,分为两个档次,一是70~80岁、10~15岁以及废疾的人,一是80岁以上、10岁以下和笃疾的人(1分);(2)前者,对所有的犯罪,均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只对特定的犯罪:反、逆、杀人、盗及伤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2分)(3)对前者,死罪不减,流罪以下收赎;对后者,“应死”的情况下,享有“上请”特权,即由皇帝最终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至于盗及伤人,只是收赎;其他罪,即使应当判处死刑,也不承担任何责任(3分)。

  43.这是关于亲属相谋杀的规定(1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1分)和儒家“尊尊”思想(1分)。“准五服以制罪”首先明确规定于《晋律》,其原则是: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长犯卑幼者,处刑越轻;反之,处刑越重。服制越远者,以尊长犯卑幼,处刑相对加重;反之,相对减轻(2分)。这些都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体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1分)。对于“一准乎礼”唐律也不例外,遵循了这些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1)卑幼谋杀尊长,血缘关系越近,处刑越重:谋杀缌麻、小功尊长,分“谋而未伤”、“已伤”、“已杀”,而分别处刑;而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是不分首从,一列处斩刑(2分);(2)“尊长谋杀卑幼”比“卑幼谋杀尊长”处刑较重,体现了“尊尊”原则。

  44.这是关于户绝财产处理的规定(1分)。户绝,是指父死无子孙也无养子、继子承继之户(1分)。部曲、客女、奴婢,在自然属性上讲是人,但在《宋刑统》上,与资财一样,是所有权的客体(1分)。

  这一规定,规定户绝资财按照下列顺序处理:(1)有遗嘱的,根据遗嘱处理(1分);(2)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近亲办理丧葬事(1分);还有余财的,由女儿继承(1分);没有女儿的,由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1分);没有亲属的,归官府(国家)所有(1分)。这个规定肯定了遗嘱自由原则、女子的继承权以及无人继承财产国家所有的制度(1分),但是必须看到,女儿的继承权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在没有男性子孙的情形下,才享有继承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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