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恋人,就读于西南某学院。今年暑假期间,两人旅游时同住了一晚,发生了性关系。今年10月1日,这对恋人中的女生突觉肚子疼,便到校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竟为妇科病引起的宫外孕。接到校医院汇报校方决定将两人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要求立即离校。而两人亦已委托代理律师准备将学校告上法庭。
高校应不应该因为婚前性行为开除学生?有没有这个权利?
依据原国家教委在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第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20条第2款也规定:“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是有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的。
诚然,我们不提倡在校学生有婚前性行为,但是,我们认为,学校也不能忽略时代的变迁,在一个日益开放的社会里,在“性”已经不是一个禁忌话题的时代里,学校用“开除”来对待已经是成年人的“大学生”,其作法至少是僵化的、可争议的。况且,在高等教育已经逐步变成付费教育的今天,学校对此类学生的处罚能不能更温和一些,更妥当一些?
退一步说,即使我们可以尊重学校的个性化教育——美国不也有比一般学校纪律严格得多的教会学校吗?但从公平角度讲,如果学校的处罚条例的被执行者数量远远低于漏网者的话,这对被执行者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如果大多数婚前性行为者得不到处罚的话,这个条例也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官司打赢了,该学校能彻底贯彻把多数婚前性行为者开除的处罚吗?如果做不到,又何以面对那对被开除的学生?
最后说一句,向学校汇报的医院是不是也该尊重患者的隐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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