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跳槽者易与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工薪、社会保险和涉及商业秘密上产生争议
信报特别提醒:
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跳槽时别忘向企业索要“不竞争津贴”或“保密津贴”
时下又近年底,社会上的人才流动又到了高峰期,一些白领为了发挥自身的才能,开始跳槽,人往高处走本无可厚非,但是你在重新选择职业前,是否考虑周全?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不论是白领还是蓝领,跳槽者80%容易与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工薪、社会保险等待遇上和涉及商业秘密上产生争议。为了避免跳槽者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下面给跳槽者提个醒。
提前30天交辞职申请
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提醒劳动者,跳槽到新单位,一定要办理好劳动合同的“善终”问题。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辞职前,应提前30天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以合法的方式辞职,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跳槽所引发的劳动争议。
不得擅自离职
还应提醒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员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一般从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起,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如员工在3个月审批期间,辞职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单位有权给予开除或辞退。为此有关人士提醒跳槽者,审批结果一定要以书面通知为准。
想着向单位要个证明
据了解,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合法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履行责任和义务。该规定是:“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者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应按上述规定出具证明书外,还应履行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移交职工新的工作单位,无新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等等。如果需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交付完毕方能办理结束劳动关系的手续。”
“保密津贴”该要得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称:随着人才的流动,除了上述劳动合同纠纷外,跳槽者还可能与企业发生因商业秘密的泄露导致的劳动纠纷。这种纠纷主要发生在白领阶层。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兴衰成败和生死存亡的重要因素。所以,企业在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签订合同时,约定“竞业辟止”条款,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依此,企业可以与从事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最长期限为两年),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相关的工作。由于部分员工受企业“竞业辟止”条款的约束,这些员工在跳槽时,将会受到影响。如果不给予合理的补偿,他们将会蒙受一定的损失。
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是市场对人力资源配制的必然结果,但在现实的工作环境中,都应遵守“游戏”规则,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剑英)
如何向企业索要“不竞争津贴”
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提醒跳槽者在确定补偿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要考虑跳槽者所在岗位的重要性,向企业索要“不竞争津贴”或“保密津贴”;二要考虑因执行“竞业辟止”条款带来的损失,即从事新工作与原工作的差额,按一定比例向企业索要补偿;三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企业承受确实有困难,可以缩短企业“竞业辟止”时间。目前,国内有些企业对掌握企业秘密的跳槽人员,采取的作法是以离职者在岗最后的一个月的工资额为标准,然后逐年递减,直至规定的“竞业辟止”期限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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