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录:
小赵是某公司年轻的销售经理,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他通知公司:自己在合同期满时要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再三挽留未果,便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小赵办理工作交接。总经理要求小赵,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一笔3.5万元的欠款收回,但最终小赵未能将这笔欠款收回。原因是:欠这笔款的是河北省唐山市的一个企业,该 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小赵在唐山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址。无奈,小赵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小赵的汇报,决定扣发小赵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小赵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将来公司派别人找到这家企业并收回3.5万元欠款的可能性很小了,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了。收不回这笔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就应该由小赵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他最后这一个月的工资。
·案例分析: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这种获取工资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近些年来,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都是供大于求,总体上说是买方市场。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成了一大难题。为了促销,许多企业采取了先发货,后收款的办法。本案中的公司,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才出现了小赵在离开公司之前,尚有经他销出的产品未收回货款的现象。显然,这主要是公司经营策略造成的后果,不应由小赵一人单独来承担责任。
另外,公司认定未收回的3.5万元货款,已是小赵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虽然欠这笔款的企业搬迁后,暂时没被小赵找到,但并不能说永远就找不到它了。更不能断言这笔款就再也收不回来了。既然公司还不清楚3.5万元是否能收回,怎么能谈得上赔偿问题呢?
综上,可以看出,公司以小赵造成了3.5万元的损失为理由,而扣发他的当月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侵犯小赵合法权益的行为。(左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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