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和企业直接签合同 拿中介当“挡箭牌”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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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2/14 11:44 北京青年报 | ||
2000年2月,某企业与在这个企业干了近10年的农民合同工签订了《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记者看见了这个文本———一个正规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年以后,该企业与农民合同工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又让农民合同工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也是非常正规的文本,但是,有一条涉及职工福利的条款并没有填写职工应该享受到什么福利待遇。这些农民合同工虽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他们仍然在该企业工作。去年11月,中介公司提前一个月与农民合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只给了每名农民合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不愿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就采取了先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让职工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让职工回到企业工作的办法。企业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还可以随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殊不知,这种情况一旦让职工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企业肯定败诉。因为企业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介公司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中介公司没有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企业还是逃避不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第87号令)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企业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从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日算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具体计发办法,应按照其本人当年的月标准工资计发,标准工资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确认。”“关于退休养老金问题。应按《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年京政发127号)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发给,退休养老金的支付,按照京政发12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1990年12月底以前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元,1991年1月1日以后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返还给本人。”《劳动法》也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这件事里的该企业正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正是农民合同工。该企业只算了经济账,而没有算法律账,最后,触犯了法律,经济账也得赔进去。 近一个时期,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企业故意把劳动关系搅乱,本企业在这个区,而非要让职工到另一个区的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职工告状走“瞎道”,也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有警觉和法律意识的职工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这个现象,咨询这类事情是否合法。其实,职工了解了有关劳动法规以后,就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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