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评论:“见义勇为者高考加分”值得商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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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2/26 11:12 金羊网-新快报 | ||
从今年起,获得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考生或子女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获得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考生或子女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须在4月5日前向报考所在地高招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月25日《中国青年报》)。 从物理时间上看,这是一条相当新的新闻;但其实,早在两年前,北京就有高等学府对见义勇为者高考加分了,去年的南京大学2002年自主招生的录取方案中,亦有“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向来是复杂的问题。客观地说,这种高考加分的“照顾”并不全面,还是有相当局限性的:如果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该条例实际上隐含了这样一个小前提,那就是:见义勇为者须只负轻伤,或根本没负伤,或伤愈得很好,没有因重伤导致伤残、退学的后果出现,学业只是受到一点点影响。换句话说,应该是一次“近乎完美”的见义勇为。真的不容易。 对于包括中学生在内的广大见义勇为者来说,见义勇为本质是风险性极大的义举行为,行动之前谁也不知道会不会负伤,因此,见义勇为有相当的偶然因素在里面。福建省及其他施行该条例的高校,在短期内的确有积极的社会功效,但我们应看到,其在惠及很少的一部分考生的同时,相应的负面效应考虑显然不足,却又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号召力(尤其对于面临高考的高中生),客观上对中学生见义勇为行为有相当的鼓动性,但是否会对中学生见义勇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今,关于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几乎是媒体的“老生常谈”了,没完没了的“勇”后官司。各地近年出台了众多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规定见义勇为算工伤、算劳模……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复杂性,个人及社会的“不能承受之重”,从“保护条例”的五花八门中可窥一斑。比之一般的见义勇为者,属于弱势人群的中学生更经不起打击,他们没有单位,自身也没有任何资金积累,一些落后地区的学生,甚至连基本的医疗保障都没有。如果舆论及有关单位一味地鼓励中学生“勇为”,倘若灾难一旦降临到这些中学生头上,谁来保障他们面对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而且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国家教育部也明令禁止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在面对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时,笔者以为可以提倡中学生的积极参与,但应尽量避免与犯罪分子直接交手。虽然这样做可能评不上“见义勇为奖”,升学可能降不了20分,但这应该比鼓动中学生直面犯罪分子更理性些。前不久《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修改及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关于10周岁以下不得申请“烈士”的政策,皆反映了我们社会对未成年人生命权关爱的意识已觉醒。 不知福建省及南大、北京的相关高校“见义勇为降20分”政策的出台,是否含有《保护法》的背景?是否饱含了“生命权第一”的理念?如果还没有处置好中学生见义勇为的风险及后果就鼓励了,那么可能造成的后果是:鼓励现在的,危害却可能是将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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