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32项再就业优惠政策2月28日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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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3/07 14:07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 继去年国务院和财政部下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后,辽宁省政府2003年2月2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落实了辽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2项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据介绍,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 1、工商部门5项。即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营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6项。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4项。即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求职登记费和就业前培训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旅游部门2项。即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和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9、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按50%征收。 10、国土资源部门2项。即城市私房占地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 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和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可享受8项优惠政策: 1、对各类服务类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减半征收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部门)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公安部门)。 2、对个体和私营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减半缴纳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工商部门)和私营企业会费(工商部门)。 3、对运输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交通部门)。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实体,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减半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利部门)。但实体必须利用原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以及关闭破产的有效企业;或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或与安置的职工变更以及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注: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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