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义务教育、特殊性质教育 外资获准在华办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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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3/24 10:46 北京青年报 | ||
除义务教育、特殊性质教育外,外资可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学费将按国家规定收取 新华社电 新华社受权23日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个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何颁发学历,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尹鸿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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