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最新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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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4/03 15:41 武汉晨报 | ||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已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凭新的《再就业优惠证》创业,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56项收费优惠。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新优惠政策规定可享受的优惠项目较前次有所增加。而且发放新《优惠证》的申办程序透明度也有所增加:符合申领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老《优惠证》可换新证,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换证工作及新证申报工作将于近期开展。 政策详解 四类人可享受优惠政策 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可凭新《优惠证》,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怎样领取新《优惠证》 符合申领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劳动保障所审查,在社区公示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审;属失业人员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最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省属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保险关系在省里的失业人员申领新《优惠证》,由本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审查报省劳动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出具证明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申报工作将于近段时间展开,具体领证时间尚未确定。 老证怎样换新证 新政策出台前已领取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此次发证条件的,可凭老证和营业执照等,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下岗失业人员持有老证,但未从事个体经营或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等形式就业,且符合此次发证条件的,可凭老证向所在社区申办新证。 领证后须备案 领取新《优惠证》后,须凭证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备案。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方可免交有关收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项目见附表)。 优惠政策可享受到2005年底 新的优惠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领到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时起,开始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已领取旧证,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新证的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收费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为止。 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自享受收费优惠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后,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金;正在享受低保的人员,自享受收费优惠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后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记者王春岚通讯员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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