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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春游签“生死状” 广州部分学校此举引起不满

http://www.sina.com.cn 2003/04/07 14:41  信息时报

  新闻背景

  近日,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她儿子所在的学校在组织春游活动时,竟要求学生签订旅行安全“生死状”,该家长对此表示非常不满,认为这种做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针对这个问题,广州市教育专家表示,个别学校在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时采取签订“生死状”的做法,目的是为了劝喻学生及其家长注意出游安全,对校方来说确是无奈之举。而律师则明确指出,所谓的“生死状”有违合同自愿原则,属格式化合同,并无法律效力,一旦发生意外,“生死状”并不能成为学校和老师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观点碰撞

  ●家长:我过了“这辈子最漫长的一天”

  ●学校:对教师而言春游是一种“活受罪”

  ●专家:学校希望对家长和学生起阻吓作用

  ●律师:明显带有要挟性质,是不平等协议

  □家长反映

  学校此举难理解签字后整天心慌

  在广州某医疗单位工作的张小姐近日向记者反映,她的儿子目前正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学上二年级,随着春天的气息愈来愈浓,学校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学生进行春游。张小姐说,对于学校的做法,她作为一名普通家长是举双手赞成的,因为春游活动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是非常有益的,尤其是现在大部分家庭中的绝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集体活动有利于培养他们的集体观念并多些与大自然“亲密接触”。但是学校为防患于未然,在春游前,竟然让每个学生带回一纸协议,要家长签字同意双方之间签订的“生死状”。

  张小姐说,这种做法是非常难以理解的,为此她彻夜不眠,犹豫着是否签字。望着儿子为即将去春游而显出的活蹦乱跳的兴奋样子,为人母亲的她却怎么也忍不住拒绝签字,最后只得怀着侥幸心理在协议书上沉重地写下自己的名字。

  名字虽然是签了,可她的宝贝儿子去春游的前晚和当天,张小姐过了“这一辈子最漫长的一天”。直到那天晚上7时许儿子回到家中,张小姐那颗悬了一天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感到委屈的张小姐忍不住趴在丈夫的肩膀上哭了起来。张小姐至今仍感到疑惑的是,她在生死状上签了字,如果事情真的发生了,难道学校方面真的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学校辩解

  学生人多难管理订生死状属无奈

  “生死状”上的主要内容大致为: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在活动中如不听从老师管理而出现意外的,一切后果概不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如不同意此协议,将视作放弃此次春游活动。

  记者电话采访了张小姐儿子所在的学校。该校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说,外出郊游是学生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孩子与大自然极度缺乏了解沟通的今天,组织春游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春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是变幻莫测的,孩子如果出现受伤甚至是死亡,那么学校方面如何能够担当得起。加上每次春游,每个班的学生数量至少在30人以上,负责管理责任的老师也不过是两个人,遇上听话的学生就很幸运,万一是调皮捣蛋的学生,那对于老师而言,春游不是一种享受而是“活受罪”。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生死状”实在是一种无奈的做法。

  □律师说法

  协议无法律效力此举难作挡箭牌

  广东君和律师事物所夏海燕律师昨天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就成为学生的管理人(中、小学生在法律上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履行部分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不履行这种监护职责或者不当履行,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夏海燕律师说,学校为转嫁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这种做法与上述规定是大相径庭的,因此张小姐与校方所签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首先,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义务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予以转移的。其次,协议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述真实,而学校发“安全协议书”意思很明确:家长不签字,孩子就不得参加春游。为了让孩子能够参加春游,家长没有选择的余地,只得不情愿地在协议上签字。这实际上违背了家长的真实意思。再次,学校发给学生的安全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学校要求学生家长在出游前签订“生死状”这一做法,“生死状”并无法律效力,一旦发生意外,“生死状”并不能成为学校和老师的“挡箭牌”。

  广东南星发展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表示,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监护责任,尤其是对仍没有自主行为能力的小学生来说,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活动时更应加强保护学生的安全。校方在组织活动前与学生家长签订“生死状”难免有规避和推卸责任之嫌。陈辉律师指出,“生死状”以不同意协议内容为由,就拒绝了学生参加活动,这种做法明显是带有要挟性质的,这也说明“生死状”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有违契约自由的原则,校方是企图以合法的包装来掩饰非法的目的。教育部门对此应予以干预。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陆晖律师进一步指出,由于“生死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即使有“生死状”的签订在前,校方仍须对学生出游时发生的意外负责。这也正如商家在商店或者收款单上标示的“货品出门不退不换”一样,只能算是一种格式化合同,对顾客起警示作用,这种合同实质上却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即使是更常见的手术前,医院与病人签订的“生死状”,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起作用的,医疗事故责任最终取决于医疗鉴定的结果。

  □专家意见

  出游活动有风险订生死状可理解

  据广州市教育研究所教育与社会研究室主任李国霖表示,据其了解,目前的确有个别学校为了避免学生因外出参加活动发生意外,而事前与学生家长签订类似“生死状”的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学校会在组织春游、秋游活动前以口头或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强调出游要注意安全,并给予配合。有的学校为了减少意外的发生,甚至减少组织学生活动的次数和尽量选择低风险的平淡活动。李国霖认为,对学校和老师来说,组织数百名学生参加春游、秋游等课外活动,学生年纪小,好奇心强烈,其中更不乏个别的特别不听话的“反斗星”,个中风险可想而知。在出游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学校和老师承担责任的压力很大。因此,学校与学生家长事前签订“生死状”这种看似无情的协议,实属无奈的做法,学校希望“生死状”能对学生以及学生家长起到一定的阻吓作用,同时劝喻学生重视出游的纪律。

  据李国霖介绍,今年3月,他在参加一个关于春游活动安全问题的交流会时,有学校的校长谈到,其学校今年3月本来组织两个班的学生到珠海进行一次交流教育实验活动,没想到活动期将近时,天气却突然变冷且阴雨绵绵。由于此次教育实验活动行程比较远而且多数在室外进行,学校考虑到在这种天气条件下若继续此次活动,学生的安全问题更难以得到保障。为此,经过学校多个老师讨论,决定取消本次的交流计划。

  然而,寒冷的天气和绵绵细雨根本抵挡不住学生们热情高涨的心。学生们认为,学校组织校外交流活动,机会难得,自从知道学校组织这次活动那天起,他们就兴奋不已,早就做好出游的各种准备了,如果仅因天气原因就取消,太可惜了。其后,深感可惜的学生还自发组织签名,表示会严格遵守活动的纪律,注意安全防范,强烈要求活动如期进行。

  学生们的这种热情,也引起了老师们的激烈争论。反对此次交流活动如期进行的老师更谈到,曾经有学校为强调学生注重安全问题,事前要与学生家长签订“生死状”,为此,有部分学生放弃了参加活动。而有的老师因体谅到学生们的高涨热情,建议学校把危险性高的项目取消。学校后来采纳了“赞成派”的意见,为学生们设计了一系列更为安全的活动项目,让活动如期进行。在活动中,学生们也信守诺言,活动在愉快的气氛下顺利结束。

  □出游小贴士

  三大途径解决出游安全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尤其是学生出游前更加要注意向学生讲解,哪些是应该注意的问题,哪些是应该避免发生的问题,常见的危险是哪几种等。

  ●培养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该做法,其他家长又是如何认为的呢?既有法律经验目前仍从事传媒行业的王女士认为,如果是她遇上类似的问题,她有两种选择,一是“陪太子读书”作为随同人员与孩子一同前往,另一种选择是毅然决定不去。在日常生活当中,她会注重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危机意识,尽管在现代教育中这类教育仍为空白,但对于人的一生而言是相当重要的。

  ●购买出游意外保险

  学校组织春游是否只能签订“生死状”呢?有业内人士称,孩子可以购买集体意外保险,即目前保险行业内的30人以上,每年投保一次的群体意外保险。虽然它不是一种健全、成熟的险种,但是在目前面对天灾人祸仍不失为一种“双重保险”。(专题撰文 本报记者 刘妍江 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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