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北京就业政策访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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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4/08 11:28 21世纪人才报 | ||
本报记者李力综合报道 嘉宾: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孟宪苍处长,赵子龙、张丽娜副处长
主持人:孟处长,您能给我们读者介绍一下目前北京的就业形势吗? 孟宪苍处长: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成为本市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我市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矛盾焦点集中在失业人员再就业上。 主持人:您能介绍一下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孟宪苍处长:概括地讲,最近出台和即将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十一项内容: (一)税费减免政策。 (二)小额贷款政策。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四)就业援助政策。 (五)主辅分离政策。 (六)就业服务政策。 (七)财政投入政策。 (八)社会保障政策。 (九)企业裁员政策。 (十)社区平台政策。 (十一)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政策。 主持人:谢谢孟处长的介绍。在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中提到了《再就业优惠证》,接下来请赵处长介绍一下《再就业优惠证》。 赵子龙副处长:《再就业优惠证》由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监制,它是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 主持人:请问赵处长哪些人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赵子龙副处长:按照规定,我市共有以下五类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①持有《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下岗职工; ②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 ③关闭破产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④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⑤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主持人:下岗失业人员的确可以凭《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并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那《再就业优惠证》到哪去领?是否收费? 赵子龙副处长: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免费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主持人:赵处长,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要拿什么材料? 赵子龙副处长: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须持下列材料: ①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书面申请;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③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④本人目前身份的证明: ●下岗职工持《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破产企业职工持破产清算组开具的证明; ●搬迁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企业开具证明,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盖章)。中央驻京企业由市经委核准(盖章);市属企业由总公司核准(盖章);区县属企业由区县经委核准(盖章)。 主持人:在政策中提到社会保险补贴,请张丽娜处长介绍一下什么叫社会保险补贴?什么样的单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张丽娜副处长:社会保险补贴是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驻社区用人单位(就是在北京市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进行失业登记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也称“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服务型企业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就可以享受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大约招用一人每年可补助2000元左右,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增长,以后补助数额还会增加。 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对招用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单位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和费率一样缴纳,不能说补贴多少就缴多少。 主持人:在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请李俊波处长介绍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哪些企业。 李俊波处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明确规定共对5种形式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再就业任务。 1.新办服务型企业; 2.现有服务型企业; 3.新办商贸企业; 4.现有商贸企业; 5.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主持人:请李处长介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李俊波处长:有关文件中所称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分离出主业或原岗位的在职职工。 主持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李俊波处长:凡是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人数60%(含60%)以上,经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免缴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安置以上人员达到30%的再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照顾。这就是所谓的“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 主持人:您能介绍认定劳服企业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李俊波处长:一、凡2002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认定劳服企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属总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央在京成系统管理的企业的认定工作;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企业、私营企业的认定工作。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报送申请表、从业人员花名册、安置人员证明复印件、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照所管辖范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并核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2002年1月1日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认定劳服企业的,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填写盖章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与上述第一条相同。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与本条第一款相同)报送申请认定劳服企业的申请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从业人员花名册、有关人员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凡通过审批的企业,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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