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要赔违约金 我应该遵守这个规定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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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4/09 11:23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 我去年大学毕业进入一家企业,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提前辞职要支付赔偿金的条款。企业近两年的状况不太好,尽管对大学生蛮重视,但跳槽的情况还是屡屡发生。今年初的职代会上,通过了一项增加大学生津贴的决议,同时也通过了另一个决议,即大学毕业的职工合同期里辞职需赔偿企业5万元违约金。请问,这个规定有法律效 004all: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你所在的这家单位职代会上通过了大学毕业的职工辞职需赔偿企业5万元的决议,事实上是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设定违约金。由于该决议规定凡大学毕业的职工辞职一律需赔偿企业5万元的决议,这对于未约定服务期的大学毕业的职工来说,适用该决议明显违反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尽管是职代会通过的企业规定,但因为其内容不合法,因而对未约定服务期的大学毕业的职工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如果你和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服务期的约定,则你辞职无需承担这个决议所规定的所谓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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