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问答:协商一致就没有经济补偿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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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4/16 17:07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 我2001年2月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签订的是3年期的劳动合同。上个月,老板找我谈话,说企业现在经营状况不好,想少用点人,所以希望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我也知道企业现在确实不好,老板也有难处,我就同意了。 前两天,我去办手续时,要求厂里给我经济补偿,可老板说:“你不是答应解除合同的吗?按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和我一样情况的还有4个人,他们说,企业应该给补偿的。请问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现在退工手续也办了,我们该怎么办?韦春 韦春: 针对你们这种情况,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定。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另一种是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你的情况来看,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尽管“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支付你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坚决不肯支付,你可以向企业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你们还可据此要求企业按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你们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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