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关系纠纷 E-mail能作呈堂证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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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4/28 10:5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了解到,这些部门近期已经受理了20多起由于使用E-mail传递裁员通知、续签合同通知、扣除员工工资的通知以及重要会议通知等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 各部门在受理这类事情的过程中,各自又都遇到了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或者取证相当困难等种种问题。 本报讯/记者龚小莉 《合同法》:电子邮件有法律效益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第11条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从《合同法》来看,电子邮件应该是有法律效益的。 《民法》:E-mail为证与规定有出入 记者采访了上海华夏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夏华,夏华根据《民法》做了分析。《民法》规定证据分物证、书证和录音,夏华则认为E-mail应该是属于书证。但夏华同时又提出了疑问:当对簿公堂的时候,法院一定要用原件来做证明,但是E-mail不是以书面形式为表现的,而是电子数据的形式,想拿出原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同时夏华还指出,E-mail的传递必然有一个中间网络服务商,但是现在国内很多人用的E-mail邮箱的网络服务商在国外。这样一来,当一方矢口否认惹起纠纷或者官司的E-mail存在的情况下,想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得到E-mail存在的证据,往往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对此,夏华建议,当涉及到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的重大问题时,除电子邮件之外,还要有当面确认的原件。 劳动法专家:承认E-mail合法是张冠李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法专家认为,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如果承认E-mail的合法性,其实是张冠李戴,该人士认为E-mail的合法性只在《合同法》中成立。并且该人士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用工单位处理重大劳动关系问题,应用正规的书面文件,“落笔”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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