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竞业限制期 这份保密协议能改变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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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4/29 12:01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我是一家化工公司的工程师,去年8月开始参与公司的一项新工艺流程设计,当时公司和我签订了保密协议。上个月,有家公司表示希望我去他们公司工作,我决定辞职。公司接到我的辞职报告后,要求我依照协议换岗继续工作6个月,解除合同后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公司会按月支付我一定的生活费。我找出协议,发现当时是这样约定的,我觉得这太苛刻,同意继续工作6个月,但取消“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规定,但公司坚持依约行事。请问,这份协议能否改变? Lilin Lilin: 你参与新工艺流程设计,公司为保护专有的技术秘密与你签订保密协议,这是可以的。但保密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该协议就无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根据以上规定,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不能同时约定。 设定提前通知期目的是为了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让劳动者脱密,对于已使用提前通知期进行脱密的劳动者还实行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过度限制,不仅有失公允,还是违法的。 你与公司的保密协议中,既规定了竞业限制期,又规定了提前通知期,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你可以与公司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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