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问答:竞业禁止补偿能否随工资支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05/02 09:26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我去年被一家制药企业录用,从事新药研发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我同时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我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上个月开始,公司通知在我的工资中每月增加8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请问竞业限制补偿费可以这样支付吗?是否拿了这笔钱,我就必须遵守竞业禁止协议了? KOLL KOLL:竞业禁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该条款开始生效。由于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的择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你们公司在你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