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上下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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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07 10:37 新华网 | ||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田雨 李江泓) 国务院近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例规定,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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