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辞退患病职工五要件缺一不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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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07 11:33 东方网-劳动报 | ||
案情介绍 刘女士2001年10月应聘进入某企业做车工,跟工厂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去年秋天,她开始感觉腿部不适,一次体检时,被查出左腿骨头里长有肿瘤。根据医生的建议,刘女士做了肿瘤切除手术。为此,刘女士连续休病假3个月,在法定医疗期结束时,刘女士病愈回厂上班,工厂继续安排她做车工工作。刘女士找到领导,出示了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证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对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能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呢?回答是否定的。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称,刘女士“享受完了医疗期,仍不能工作,工厂只需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是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曲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女士医疗期满后已回单位上班,只是因身体状况不能从事长久站立的车工工作,用人单位显然不能说她“不能工作”,并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刘女士始终坚持自己“合同未到期,又没犯错”,只要自己不同意,单位就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显然是没有抓住要害,其对《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还缺少准确的把握。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解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必须符合5个要件,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而本案中单位辞退刘女士明显缺少一个要件,即工厂没有根据刘女士的要求和病情另行安排工作,因此单位单方解除刘女士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撤销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裁决。 官司结束后,工厂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一、收回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二、给刘女士另行安排一个不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三、考察一下刘女士是否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如果她能从事新工作,应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确实不能从事新工作,工厂是可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还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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