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脚踏两只船”不能损害企业利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05/08 11:29 东方网-劳动报 | ||
“兼职”、“第二职业”在当今职场已属平常,但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来说,兼同性质的“职”则可能自酿苦酒。近日,陈某就不得不为自己“脚踏两只船”的行为付出代价。 去年9月10日,陈某与A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陈某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此之前,陈某已与B咨询 在与两家公司签约之后,陈某开始了“繁忙”的业务。2002年11月间,陈某为A公司联系了两家客户的咨询业务,背地里又擅自将咨询信息披露给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这两家客户最终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书。 今年元月15日,得知内情的A公司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陈某做出赔偿。 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A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区仲裁委以陈某应聘动机不纯、违反保密协议等做出裁决,判令陈某退还已领取的6875.5元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85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仲裁的裁决。 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密协议和基本的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所应当。作为A公司的职工,他恶意向A公司隐瞒其同时服务于B公司的事实,这说明,他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已经存在可能侵害其利益的故意。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 劳动关系兼具财产性、人身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全心全意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我们提醒劳动者,尤其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对单位忠诚、遵守保密约定,这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讲诚实、守信用的基本要求。违反这些义务,不仅可能失去工作,而且会因此付出巨额的经济赔偿。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