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我的辞职一个月后才能生效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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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5/13 11:17 东方网-劳动报 | ||
《劳权》专刊:我去年初跳槽进入一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月岗位津贴1000元,月奖金根据经营效益考核发放。因为公司效益不错,我每月都能领到近1500元左右的奖金。 今年二月份,公司说经营状况不好不发奖金,三月份,公司又扣发了我的岗位津贴,说是目前经营发生困难,要我与公司同甘共苦。四月份的津贴我又没拿到,跟公司谈了几次 TonlyTonly:《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谓“随时通知解除”,就是合同的当即解除,无需提前通知。 公司认为奖金和津贴不是工资,所以你不能依据“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根据该规定,工资是指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就是上述各种形式的工资,其中自然包含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奖金和津贴。用人单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奖金和津贴,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按你们劳动合同的约定,奖金是根据经营效益考核发放的,所以,在经济效益不佳的时少付或不付奖金,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但是,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给你的岗位津贴是确定的,因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津贴,已经构成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你辞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劳动合同应该当即解除。公司不仅应该立即为你办理退工手续,还应补足拖欠的津贴,支付拖欠额25%的补偿金。另外,由于是公司拖欠工资导致的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还应根据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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